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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都江堰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及十五届三次全会奋力构建“五大新城”总体部署,高质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升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乱占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2、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中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一)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
3、副组长为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水平。(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
4、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本市实际的农村住房方案图和施工图,及时发布和更新农村村民建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负责农房建筑质量监管。(五)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其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活动中的管理责任。(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
5、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负责辖区内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第三章用地标准第七条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第八条宅基地用地面积执行以下标准: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第九条农
6、村房基地建房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一)建筑楼层3层以下(不包含3层);(二)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三)跨度不超过6米;(四)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按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标准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四章审批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且不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资料如下:1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7、(附件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和身份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绘制的建筑设计图,或者选用的标准通用图;5 .拟建住房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的确认材料;6 .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附件4)及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5);7 .审批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组级审查。组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后,在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8、。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组织开展宅基地建房审查审核。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经村组审核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
9、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6)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核农房风貌、农房建筑施工设计安全、承建方资质审查、施工合同等内容。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职能机构审核。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镇人民政府(
10、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要及时征求有关职能机构意见,有关职能机构原则上应在K)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机构审查。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职能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根据联审结果,报镇长(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
11、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民小组行政区域内现状建设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所在组级组织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占用农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三)自愿有偿退出原
12、有宅基地,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的。(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或村庄建设相关规划的,以及在城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管控区域的;(六)选址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遗产地、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相关要求的;(A)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原则上按照一户一档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
13、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表(附件9)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第五章建房管理第十五条规范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四到场”要求。(一)收到宅基地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实地审查并出具意见。(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宅基地建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建房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S)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工建房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
14、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0),验收不合格的,承建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第十六条建新拆旧。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申请批准之日两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需复耕的必须复耕。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应在30日内将建房及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并自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六
15、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立市级联合巡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季度抽查,不定期巡查,全年实现宅基地新、改、扩建房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第十九条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情况的执法力度。对全年因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查处三件(包含)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倒扣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原则依法追责问责,对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第二十条建立镇级常态化网格化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工作队伍,实行
16、巡查发现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机制,建立巡查台账,填写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日志(附件11)。第二十一条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周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参与宅基地纠纷调处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局要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第二十三条工匠监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