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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冶司发(2016)12号关于下发鄂尔多斯冶金事业部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分厂、部门:为了加强冶金事业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管理,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鄂尔多斯冶金事业部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现随文下发,请各分厂、部门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鄂尔多斯电冶集团冶金事业部2016年3月2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冶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25日印发5第次或询IFRDOS,鄂尔多斯冶金事业部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等级:C级编制及修订记录:版本号版本类型编修人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编制/修订概述2.0正式版王宏梅2016/3/25加强冶金事
2、业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管理,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牛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审核冶金事业部安全制度审核小组:陈国斌、李红梅、王宏梅、张宝军、鲁福军、田继军、闫永飞、张海泉、温再君企管综合部:高文飞、曲教冶金事业部副总工程师:徐文高电冶集团内控审计部:孙立国会签批准薛永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冶金事业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管理,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事业部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以及推广、试验、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二、引
3、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五)内蒙古自治区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审验备案暂行办法(内安监管二字【2011】194号);(六)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三、术语(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二)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
4、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四、职责(一)冶金事业部安全环保部1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部门。2.在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设施竣工后,组织、协调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设施满足安全要求。(二)冶金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1 .是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管理责任部门;2 .在建设
5、项目开工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3 .制定施工计划,安排施工进度,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管理。(S)各分子公司是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负责主动与安全环保部对接并协助其完成“三同时”各项工作。(四)财务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五、工作程序(一)基本要求1冶金事业部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时进行。(二)预评价1
6、项目部在项目批文等准备工作及手续办理完毕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还需完成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S)预评价评审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核准和评审。(四)备案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项目部要将相关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资料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五)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专篇的审查备案1 .项目预评价及备案工作完成后,项目部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设计,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提交安全监督管理
7、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同时备案。2 .项目部要将相关的防雷设计图、消防设计图同时报送气象局和消防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获得批文后方可对消防及防雷设施按图施工。(六)施工1 .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专篇审查备案完成获得备案后,项目部方可安排施工事宜,建设项目安全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2 .项目部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8、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七)试运行1建设项目完工移交各分子公司后,需要分子公司编制项目试车方案,方案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后,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 .试运行期间,各分子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A)验收1.经试运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后,安全环保部要组织并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三人以上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安全设
9、施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2,试运行正常后,安全环保部要同时邀请气象部门、消防队分别对项目涉及的防雷设施、消防系统进行验收。3.以上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防雷设施、消防系统均验收通过,取得备案或验收文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六、检查与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安全奖惩制度和安全绩效考评细则进行考核。(一)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预评价的;(二)未组织完成安全与职业卫生专家评审工作的;(三)未按设计及安全、职业卫生强制标准要求与主体项目同时进行施工、同时进行试运行的;(四)未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的;(五)未申请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事宜的;(六)未办理消防系统、防雷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手续的;(七)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便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的。七、附则(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冶金事业部安全环保部。(二)本制度至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