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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针对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的现状,现作补充规定如下:1 .任课教师要加强考勤,认真记录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的相关信息,在学生点名册上要如实反映。2 .每周五下午,任课教师须将本周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情况通报学生所在系部学工办,学工办应做好相关记录。3 .学生上课迟到一次者,该门课程成绩扣5分;旷课一次者,该门课程成绩扣10分;早退一次者,按旷课论处。4 .学生一学期内迟到累计10次者,学生处将给予警告处分;迟到20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迟到30次以上(含3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全院通报。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学。5 .学生旷课事宜按照xx学院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6 .任课教师不认真考勤、并不按时上报学工办者,将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学期课时费挂勾,乃至取消其下一学期代课资格。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