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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
2、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二、信用评价的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二)为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21年度评价指标分为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
3、经济指标,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布。(三)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供2021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供2021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应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信用评价资格,并将情况记入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责任人信用记录,同时在本次评价报告中予以通报。(四)参与
4、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五)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按时反馈。主承销商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邮箱qyzxp ;联系电话010-80998562 ;传真010-66069350);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交易商协会(邮箱qyzpjpj ;联系电话010-66539263 ;传真 010-66538035)。三、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我委将对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我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将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2年5月13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