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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字/第【】号南方浩达稳健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目录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条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
3、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南方浩达稳健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易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邮政编码:518017联系电话:传真: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鹤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传真:鉴于: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浩达稳健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浩达稳健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除非另有约定,南方浩达稳健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5、释。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1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法定代表人:周易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 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6、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73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1本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
7、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南方浩达稳健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 2本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 3本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2. 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三条基金
8、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2.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1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9、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QDII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10、(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o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 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11、基金份额(含QDI1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QDII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1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13、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乐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14、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15、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