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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昆明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经第四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通告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
2、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已申请并获批准的缓缴企业不作逾期缴存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疫情期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缓缴审批,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二、租房提取政策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适当提高受
3、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月提取额(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复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三、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办理按月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自批准缓缴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以上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