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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溪中学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管理制度为了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正,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特制订本制度。一、不准未成年人吸烟、饮酒;二、不准未成年人旷课、逃学;三、严禁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严禁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入网吧;五、禁止未成年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法律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七、禁止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禁止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
2、信息等;九、禁止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十、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十一、禁止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十二、禁止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十三、禁止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十四、禁止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十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学校对发现违反规定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应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二)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要求写书面检讨;(四)要求参加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要求参加学校公益服务活动;(A)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九)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十)对情节极其严重的不良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