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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X情家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简称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X情家味”公用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提升品牌声誉和知名度、加快建设“1+1+3+N”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二)“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主要包括:“X情家味”商标图文。“X情家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适用于市区域内所有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林产品)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的加工食品,本办法适用于“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动态管理、监督方式、激励和退出。(三)使用
2、管理“X情家味”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共同发展;3 .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4 .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四)“X情家味”公用品牌是集体所有的多品类区域公用品牌,是市委、市政府统筹规划与高位推动实施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五)“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管理以“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为原则。凡是在市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农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单位或组织,产品符合“X情家味”公用品牌准入标准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品牌运营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及品牌办审核通过,方能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
3、牌。(六)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X情家味”公用品牌运营与管理的总负责机构,具体由品牌办与市竦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实施运营和管理。(七)“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受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准入标准(一)凡生产、经营、销售绿色、安全、优质产品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产品符合“X情家味”公用品牌质量要求的,可申请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X情家味”公用品牌:是指市委、市政府精心谋划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1+1+3+N”的品牌生态矩阵(第1个1为:“认证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X情家味”;第2个1为:1个优势产业品牌越
4、乡龙井;3为:3个特色产业品牌桃形李、香椎、小吃;N为:N个单品类其它特色产业品牌)。通过“X情家味”公用品牌来进一步宣传推介优质味佳的农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二)申请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企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在市内,具备标准化生产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能力。2 .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一流水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地方特色。3 .食品类产品应为绿色放心食品,符合卫生条件。4 .近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5 .经品牌办讨论需认定的其它产品。三、申请程序申请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程序:1
5、.向市噪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递交“X情家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市噪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初审申请材料完整性,并签署审核意见;2 .由相关农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资质及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一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3 .提交品牌办联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市竦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与获准使用主体签订“X情家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并报品牌办备案;4 .“X情家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申请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提交续签合同的申请及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合同
6、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四、品牌标识和包装(一)“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样式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二)“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包装由市竦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实行发放登记、编号管理。(S)公用品牌使用主体使用主体经品牌办核准备案后,可印制和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四)“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包装为基本视觉识别包装,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必须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包装与标识要求,标明相关信息。(五)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必须按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用品牌。(六)“X情家味”农产品公用品牌使用主体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许可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包装。(
7、七)未经批准,擅自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商标或使用相同、相近商标的,由品牌办或市竦农公用品牌有限公司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赔偿损失,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品牌营销管理(一)“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营销服务采取统一营销与自主营销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二)统一营销是指由品牌办设立或许可设立的市内外直营连锁、大型商场超市专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展销中心、配送中心)专营店摊、各类互联网电商平台等。自主营销是指获得公用品牌使用资格的各类主体自行组织开展的经营销售。(S)统一营销平台的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由市竦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统一审核把关。(四)“X
8、情家味”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进行自主营销的,必须注重维护公用品牌形象,不得在品牌标识、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公用品牌形象的情形。六、品牌宣传推介(一)围绕“1+1+3+N”品牌生态结构,“X情家味”公用品牌注重引领“越乡龙井”、重点推介桃形李、香椎、小吃等3个特色产业,带动N个子品牌协同传播。(二)品牌办每年制订宣传推介方案,根据产品上市节奏,组织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时间节点的公用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活动。(三)各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时,应注重结合“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宣传。(四)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团参加冠以“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展示展销、论坛讲座等活动
9、。(五)“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事先向品牌办登记、报批备案,并履行以下手续:1 .向品牌办递交开展“X情家味”公用品牌宣传活动情况介绍,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加者,同时提交活动方案。2 .品牌办受理登记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 .活动结束后向品牌办送交相关活动材料,备案存档。七、公用品牌使用主体权利和义务(一)公用品牌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可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4 .可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宣传、展销、展示;5 .优先享有参加品牌办成员单位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6 .对公用品牌使
10、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7 .优先推荐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二)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应有专人负责公用品牌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公用品牌使用不失控、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2 .严格执行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X情家味”公用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3 .严格遵守“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4 接受品牌办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5 .在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需立即报告品牌办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八、激励和退出机制(一)公用品牌建设工作领导
11、小组、品牌办、行业主管部门对“X情家味”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X情家味”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发生有损公用品牌形象问题的,要及时按品牌办要求组织整改,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继续保留“X情家味”公用品牌使用资格。“X情家味”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发生以下严重问题的,不得继续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形象标识,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X情家味”公用品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 .未按“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准进行加工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品牌规定标准的;2 .超核定范围使用公用品牌的;3 .转让、出售、馈赠公用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4 .对抽检发现的问题,整改逾期或整改不达标的;5 .在质量、安全、
12、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6 .有严重影响“X情家味”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7 .其他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二)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被取消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X情家味”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如有违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S)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或造成消费者、经营者索赔的,由该使用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其损害“X情家味”公用品牌信誉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公用品牌使用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X情家味”公用品牌市场信誉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九、监督和追诉(一)为切实维护“X情家味”公用品牌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品牌办及市竦农公用品牌运营有限公司须对“X情家味”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规违法使用现象,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或违法行为。(二)“X情家味”公用品牌使用主体是其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全责。为确保“X情家味”公用品牌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品牌办及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未完成整改前不得使用公用品牌。十、附则本办法由品牌办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