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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范围同原告,原告及其分公司均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7年11月6日,被告对腾冲市明光镇凤凰村“忠万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忠万批发部”从原告处购进400gX60 “天鹅”牌盐产品12件进行零售。2017年11月27日,被告在腾冲市XX村街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丽翠从原告处购进“天鹅”牌盐产品50件进行销售。被告询问忠万批发部经营者李忠万及张丽翠是否有该批盐相关手续时,李忠万向被告出具了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丽翠称有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代销证。2017年11月30
2、日,腾冲市盐务局以原告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腾冲市X X X X乡的腾冲分公司营销部仓库剩余“天鹅”牌的盐产品,无食盐批发许可证,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发改办经体( 2017) 604号文件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对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部仓库“天鹅”牌400g60盐产品1894件、500gX40低钠盐10件、500gX40深井盐8件、500gX40海藻盐2件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开具填充式云南省盐政稽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暂行版),并就地交由被查封人保管。2017年12月5日,因认为云广盐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将案件移送保山市公安局,并随案移送上
3、述被查封的盐产品,保山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8日,保山市公安局认为原告公司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2018年6月28日,保山市公安局做出移交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件移交被告处理,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盐产品。2018年7月4日被告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重新立案。2018年9月28日,因案情重大,经报批准予被告延期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3 H,被告以原告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并且数量达1894件之多,案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以向其批发销售的客户李忠万、杨冬梅、张丽翠等人发放代销证的形式,从事食盐批发,其行
4、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拟给予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没收违法盐产品1894件,按53元/件最低销售价计算5倍的罚款,共计50191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腾盐先告(2018) 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进行了送达。该告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同年12月24日,业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范围同原告,原告及其分公司均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7年11月6日,被告对腾冲市明光镇凤凰村“忠万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忠万批发部”从原告处购进400gX60 “天鹅”牌盐产品12件进行零售。2017
5、年11月27日,被告在腾冲市XX村街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丽翠从原告处购进“天鹅”牌盐产品50件进行销售。被告询问忠万批发部经营者李忠万及张丽翠是否有该批盐相关手续时,李忠万向被告出具了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丽翠称有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代销证。2017年11月30日,腾冲市盐务局以原告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腾冲市X X X X乡的腾冲分公司营销部仓库剩余“天鹅”牌的盐产品,无食盐批发许可证,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发改办经体( 2017) 604号文件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
6、定对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部仓库“天鹅”牌400g60盐产品1894件、500gX40低钠盐10件、500gX40深井盐8件、500gX40海藻盐2件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开具填充式云南省盐政稽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暂行版),并就地交由被查封人保管。2017年12月5日,因认为云广盐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将案件移送保山市公安局,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的盐产品,保山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8日,保山市公安局认为原告公司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2018年6月28日,保山市公安局做出移交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件移交被告处理,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盐产品。20
7、18年7月4日被告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重新立案。2018年9月28日,因案情重大,经报批准予被告延期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3 H,被告以原告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并且数量达1894件之多,案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以向其批发销售的客户李忠万、杨冬梅、张丽翠等人发放代销证的形式,从事食盐批发,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拟给予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没收违法盐产品1894件,按53元/件最低销售价计算5倍的罚款,共计50191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腾盐先告(2018) 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进
8、行了送达。该告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同年12月24日,业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范围同原告,原告及其分公司均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7年11月6日,被告对腾冲市明光镇凤凰村“忠万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忠万批发部”从原告处购进400gX60 “天鹅”牌盐产品12件进行零售。2017年11月27日,被告在腾冲市XX村街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丽翠从原告处购进“天鹅”牌盐产品50件进行销售。被告询问忠万批发部经营者李忠万及张丽翠是否有该批盐相关手续时,李忠万向被告出具了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
9、丽翠称有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代销证。2017年11月30日,腾冲市盐务局以原告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腾冲市X X X X乡的腾冲分公司营销部仓库剩余“天鹅”牌的盐产品,无食盐批发许可证,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发改办经体( 2017) 604号文件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对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部仓库“天鹅”牌400g60盐产品1894件、500gX40低钠盐10件、500gX40深井盐8件、500gX40海藻盐2件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开具填充式云南省盐政稽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暂行版),并就地交由被查封人保管。20
10、17年12月5日,因认为云广盐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将案件移送保山市公安局,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的盐产品,保山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8日,保山市公安局认为原告公司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2018年6月28日,保山市公安局做出移交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件移交被告处理,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盐产品。2018年7月4日被告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重新立案。2018年9月28日,因案情重大,经报批准予被告延期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3 H,被告以原告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并且数量达1894件之多,案值金额超
11、过1万元以上,以向其批发销售的客户李忠万、杨冬梅、张丽翠等人发放代销证的形式,从事食盐批发,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拟给予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没收违法盐产品1894件,按53元/件最低销售价计算5倍的罚款,共计50191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腾盐先告(2018) 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进行了送达。该告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同年12月24日,业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范围同原告,原告及其分公司均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7年11月6日,被告对腾冲市明光镇凤凰村“忠万批发部”进
12、行检查时,发现“忠万批发部”从原告处购进400gX60 “天鹅”牌盐产品12件进行零售。2017年11月27日,被告在腾冲市XX村街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丽翠从原告处购进“天鹅”牌盐产品50件进行销售。被告询问忠万批发部经营者李忠万及张丽翠是否有该批盐相关手续时,李忠万向被告出具了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丽翠称有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代销证。2017年11月30日,腾冲市盐务局以原告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腾冲市X X X X乡的腾冲分公司营销部仓库剩余“天鹅”牌的盐产品,无食盐批发许可证,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
13、发改办经体( 2017) 604号文件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对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部仓库“天鹅”牌400g60盐产品1894件、500gX40低钠盐10件、500gX40深井盐8件、500gX40海藻盐2件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开具填充式云南省盐政稽查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暂行版),并就地交由被查封人保管。2017年12月5日,因认为云广盐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将案件移送保山市公安局,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的盐产品,保山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8日,保山市公安局认为原告公司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2018年6月28日
14、,保山市公安局做出移交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件移交被告处理,并随案移送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盐产品。2018年7月4日被告依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重新立案。2018年9月28日,因案情重大,经报批准予被告延期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3 H,被告以原告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并且数量达1894件之多,案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以向其批发销售的客户李忠万、杨冬梅、张丽翠等人发放代销证的形式,从事食盐批发,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拟给予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没收违法盐产品1894件,按53元/件最低销售价计算5倍的罚款,共计501910元的行政
15、处罚,制作腾盐先告(2018) 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进行了送达。该告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同年12月24日,业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经营范围同原告,原告及其分公司均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7年11月6日,被告对腾冲市明光镇凤凰村“忠万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忠万批发部”从原告处购进400gX60 “天鹅”牌盐产品12件进行零售。2017年11月27日,被告在腾冲市XX村街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丽翠从原告处购进“天鹅”牌盐产品50件进行销售。被告询问忠万批发部经营者李忠万及张丽翠是否有该批盐相关手续时,李忠万向被告出具了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丽翠称有原告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内部调拨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代销证。2017年11月30日,腾冲市盐务局以原告保山市云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腾冲市X X X X乡的腾冲分公司营销部仓库剩余“天鹅”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