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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级为单位实施。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农村土地调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相关权利人认定的权利界线进行调查。第一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且权属无变化,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已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须进行调处,达成一致的,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搁置争议,按使用现状进行调查,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2、农村土地
2、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范围包括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其中,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单独作为图斑处理,具体地类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细分。3、调查方法农村土地调查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在调绘中,采用实地定性、影像定位相结合的原则,在计算机上,以影像为依据,将实地调查信息进行整理入库。对于影像没有显示或影像不够清晰的地物,根据地物的多少、难易、大小等情况,可采用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仪器补测法等方法,进行地物的位置、形状、范围补测。(-)基本农田调查将划定和调整的基本农田图件上的基本农田位置、范围等,标绘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
3、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三)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对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变更地籍调查和对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地籍调查,并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具体调查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对已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1、调查范围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按城市建城区和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确定范围界线。2、调查内容主要是查清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地的界址、界线、面积、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
4、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3、调查方法(1)对于未开展初始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城镇地籍调查采用全解析法,充分应用航空摄影测量、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1S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全外业数字化测量,确定宗地位置、界址、权属等有关信息,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2)对于已完成初始城镇地籍调查但未建城镇地籍管理系统的地区,进行变更调查和必要的修补测,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3)对于已建城镇地籍管理系统的地区,应用已有的数据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对数据格式进行标准化,并开展必要的变更调查和修测、补测。4、数据
5、汇总在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一年一度的地籍管理进度汇总统计报表,通过变更和补充调查等手段,对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使用权类型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重点对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等进行汇总。(四)工业、基础设施等用地的调查汇总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开发园区用地、房地产用地等用地,通过统计汇总,获得各类用地面积。1、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工业用地”,为工业用地范围。上述用地在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应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类逐宗地汇总面积;不能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的城镇的工业用地,逐单位分类统计调查其面积。2、基础设施用地基础设施
6、用地范围,包括土地利用分类中的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交通用地,新闻出版、科教、医卫慈善、文体娱乐、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殡葬用地、沟渠、水工建筑用地。上述用地在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应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类逐宗地汇总面积;不能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的城镇的基础设施用地,逐单位分类统计调查其面积。3、金融商业服务用地金融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土地利用分类中“批发零售用地”、“其它商服用地”,及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金融活动用地。上述用地在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应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类逐宗地汇总面积;不能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的城镇的金融商业服务业用地,逐单
7、位分类统计调查其面积。4、开发园区用地开发园区用地,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风景名胜区等用地。开发园区调查主要是在全国开发园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开发园区的位置、界线、面积、用途进行核查。将其外围界线,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分类面积统计。5、房地产用地房地产用地的范围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用地,上述用地在完成城镇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应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类逐宗地汇总面积;不能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的城镇的房地产用地,逐单位分类统计调查其面积。(五)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以二次调查形成的DEM、遥感影像、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土地权属成果为基础,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
8、和网络等技术,分别建设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1、标准规范本次调查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2、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内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遥感影像库、土地利用数据库(含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基本农田等),在此基础上建设相应的管理系统。市(州、地)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主要是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同时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主要是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
9、库全面整合,还提供市(州、地)和国家对土地调查数据访问和调用的交换接口,满足接收市(州、地)级上传备份数据库和对国家级备份数据库交换的需求。3、建立县级地籍信息系统各县(市、区、特区)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对县级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六)统一时点更新二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对统一时点前完成的调查成果,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数据变更为统一时点数据
10、;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地区,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贝1对更新调查成果进行补充调查,并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数据变更为统一时点数据。更新调查与二次调查的衔接(1)界线、控制面积调整对已经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区域,按照下达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本行政区域相应界线及控制面积。(2)权属界线的调整实地权属界线由于农用地转用、政府对权属界线调整、权属界线争议调处、现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有错误(如将国有荒山、荒地等划为集体土地)等造成实地权属界线与现有资料不一致的,修改、完善、或重新开展权属调查。(3)土地利用分类对已经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区域,依据二次调查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对原调查的分类进行转换、补充调查并重新汇总。(4)基本农田调查(5)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6)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的汇总统计调查(7)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根据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按行政区域,采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地类变化以及基本农田划定等信息,更新已建设的土地利用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