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财政局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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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霞浦县财政局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扶贫(惠民)资金监管,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工作,根据宁德市财政局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宁财库201934号)、霞浦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期内各类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以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总台账为基础,以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为支撑,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

2、、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督促工作,推动加强财政扶贫(惠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第三条监管系统由省级统一建设部署,与财政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相衔接,全省各级联网使用。预算股、农业股、国库股、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预算股对归口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和动态监控时视同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绩效股、监督股、国库支付中心、人秘股(计算机信息管理员)(以下统称相关股室)按照本规程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相关工作。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具体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3、动态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动态监控内容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扶贫(惠民)资金。第六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一)对县以上财政扶贫(惠民)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1 .扶

4、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是否在监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登记财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2 .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扶贫(惠民)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3 .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

5、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本级预算单位管理。(S)局党组、局内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动态监控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农业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会同预算股牵头研究确定县级财政扶贫(惠民)资金范围及口径。(二)会同相关股室对接县纪委监委部署相关工作,确定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三)作为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的相关职责(详见第十二条中第一至四项内容)。第九条预算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会同农业股研究确定县级财政扶贫(惠民)资金范围及口径。(二)管理县级以上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总指标,规范县级财

6、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指标分配下达等业务。及时接收、分配中央及省、市、县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指标。(S)督促指导局相关股室做好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指标登记、标识等工作。(四)作为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的相关职责(详见第十二条中第一至三项内容)。第十条国库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县财政局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二)建立扶贫(惠民)资金总台账,配合国库支付中心做好监管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的对接。会同相关股室对接市财政局部署的工作,确定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三)跟踪监管系统使用情况,通报扶贫(惠民)资金预算下达进度、支付进度。(四)汇总资金主管股室监控情况

7、,并会同农业股及相关业务股室向市财政局报告。(五)按照市财政局进度通报、数据整改、疑点核实等要求,会同农业股等主管业务股室进行督促整改。第十一条国库支付中心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县本级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工作任务分工,负责对县本级预算单位扶贫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并向农业股、预算股和相关股室通报监控情况。(二)会同农业股、国库股做好监管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的对接;会同农业股、国库股及相关股室对接市局部署的工作,确定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第十二条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要求做好归口管理的县级以上财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和指标登记、标识,

8、平台已登记指标与本地预算指标系统可执行指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资金支付数据对应关系的确认和核对,以及资金指标结转等事项,并及时上传相关文件。督促指导归口管理预算单位真实准确填报项目到人到户支付信息及绩效目标等数据。(二)监控归口管理的县级以上财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和绩效目标执行以及到人到户落实等情况。(三)提出归口管理的财政扶贫(惠民)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第十三条绩效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协调督促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归口管理股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量化各项财政扶贫(惠民)资金绩效指标。(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合理确定财政

9、扶贫项目的绩效指标,将随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同步录入平台。(S)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价工作予以指导,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四)完善监管系统绩效模块业务需求,管理监管系统有关绩效信息。第十四条监督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依托监管系统数据,依据局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扶贫(惠民)资金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实施处理处罚,检查结果报告局领导并反馈扶贫(惠民)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第十五条人秘股(计算机信息管理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农业股、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及相关股室职责分工,配合完善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监管系统用户信息。第四章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管理第十六条每

10、年10月底前,相关股室根据财政扶贫(惠民)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收集整理下一个预算年度的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填报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业务需求申请表(见附1)和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预警规则申请表(见附2),按职责分工分别提供给农业股和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以便汇总上报市局。第十七条相关股室制定的扶贫(惠民)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应分别抄送农业股和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第十八条预警级别设置,按照财政扶贫(惠民)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和预警信息风险程度,监管系统实行三级预警。(一)黄色警铃。主要适用于工作时限类的业务办理事项。在规定时限

11、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提醒。如期办理业务后,黄色警铃自动消除。未如期办理业务,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后转为黄灯预警或红灯预警。(二)黄灯预警。主要适用于违规疑点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核实后,确认为正常事项,转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转为红灯预警。(三)红灯预警。主要适用于已确认为违规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第十九条省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警规则的具体预警级别由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第五章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第二十条监管系统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扶贫(惠民)资金主管股室。扶贫(惠民)资金主管股室相关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第二十一条扶贫(惠民)资金主管

12、业务股室对县以上财政扶贫(惠民)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二)对黄灯预警信息,相关人员应采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若超过10个工作日未进行处理的,黄灯转为红灯。(三)对红灯预警信息,相关人员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纠正,并在监管系统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

13、(惠民)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按月汇总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后,报送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二)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汇总主管业务股室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县纪委监委布置的工作反馈由农业股牵头负责。(S)对于市财政厅国库科不定期通报或关注的疑点信息,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会同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进行疑点信息核实,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全县情况。第六章监管系统使用与数据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管系统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相关股室、其对口联系部门开通、变更或撤

14、销监管系统用户权限时,应由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汇总,填写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用户权限申请表(见附3),提交给局人秘股。(二)人秘股(计算机信息管理员)应在收到申请表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填报信息进行规范性确认,并提交软件公司为申请人设置监管系统使用权限、反馈开通信息。第二十四条监管系统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扶贫(惠民)资金主管业务股室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对县以上财政扶贫(惠民)资金预算指标于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管系统。设定县以上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相关股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管系统数

15、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管系统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农业股、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第二十六条监管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及密码,确保数据安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局动态监控领导小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动态监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协调督促等工作。相关股室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控内部控制管理,制定内部风险防控措施。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国库股负责解释,涉及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相关内容由绩效股会同相关业务股负责解释。附:1.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业务需求申请表2 .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预警规则申请表3 .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用户权限申请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业务需求申请表单位:(盖章)年月日序号业务需求类型业务需求描述依据适用范围填报人:联系电话:注:业务需求类型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财政扶贫(惠民)资金动态监管系统预警规则申请表序号规则名称规则分类预警级别规则描述规则依据适用范围预警处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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