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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其他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职责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则
2、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
3、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市级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市级执法机构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原报送处罚建议的执法机构。第
4、六条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规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规,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S)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法规,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规;(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S)持续时间;(四)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
5、当。(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规存在冲突时,除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规。(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九条同一违法事实同时违反多个法规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先确定每个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幅度,再按照不同的处罚种类合并适用、不同的处罚金额相加的原则确定裁量幅度。
6、第十条执法机构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规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四)30日内再次发现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
7、查的;(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S)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三)经提醒、告诫、约谈、劝阻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五)隐瞒事实,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的;(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A)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
8、,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日、5日、10日、15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违法行为确实无法改正的,适用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情形。第十五条除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5日、10日、15日、30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180日。违法工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将影响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及其工
9、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给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据法规、裁量基准和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裁量基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参照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类)执行。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将裁量基准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二十条本规则关于“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