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考点《刑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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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知识考点刑法(2023年最新版)事业单位考试必看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工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

2、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答案】Ao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一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

3、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单选题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对丁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0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4、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举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3、单选题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5、刑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D: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A项正确。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B项正确。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

6、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因此C项说法错误。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o4、单选题以下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是A:甲是故意,乙是过失B:甲、乙都是过失C:甲无意中帮助乙完成了犯罪D:甲、乙共同故意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单选题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答案】Do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所谓犯罪

7、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o6、多选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B: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C: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参考答案:ABCD本

8、题解释:【答案】ABCDo解析: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选项A正确。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选项B正确。一般地,若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故选项C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该种行为的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应ABCDo7、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A:受害

9、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8、单选题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

10、非法拘禁罪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解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刑法第

11、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侵

12、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选项A为正确答案。9、单选题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屈于下列哪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

13、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o10、多选题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蝙取大量财物,则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C:李弟不构成犯罪D:李弟构成犯罪参考答案:BC本题解释:【答案】BCo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14、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弟只有15周岁,对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李某与李弟之间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李弟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o11、多选题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第要的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刑法的任务的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刑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刑

15、法的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是我国刑法的任务。12、单选题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不能以下列哪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解析: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此题考察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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