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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人全额或部分赔偿,同时追究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第四条多人共同负责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处理。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损坏者,须按责任大小,由责任者分别承担赔偿费。第
2、六条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除追究该生责任外同时追究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规定进行操作的;(二)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三)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的;(四)不负责任、工作失职、保管不当的;(五)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等造成损失的;第九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二)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第十条损坏赔偿(一)实物赔偿:用同样完好的且有合法手续的实物赔偿。(二)现金赔偿:1、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用的4060%;2、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用的6080%;3、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无法修复以致报废的,由责任人按整机折旧后价值的80100%进行赔偿。第十一条丢失赔偿(一)实物赔偿:用同样完好的且有合法手续的实物赔偿。(二)现金赔偿:凡因责任事故发生丢失者,按仪器原价值和使用年限折价赔偿,计算方法如下:赔偿金额二仪器规定使用年限一实际使用
4、年限X原值仪器规定使用年限说明:赔偿金额2原值10%;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十二条赔偿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赔偿单,赔偿费上缴学校计财处。对拒不执行赔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从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仪器设备报减、赔偿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仪器设备使用年限: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10 18年交通运输设备:货车40万公里15年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15年其它车辆45万公里15年大型精密设备1015年电气设备10 15年仪器仪表12-15年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812年文艺设备8 12年体育设备8 15年计算机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