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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常规管理达标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推动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整体提升学校办学管理水平,全面统筹、纵深推进“双减”重点工作落实落细,主动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扎实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构建高效运转、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学校常规管理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以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整体推进与局部突破相统一,扎实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建设,集中解决各级各类学校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够、办学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总体提升全市学校办学管理水平。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逐步健全完善符合
2、教育规律和我市实际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体系。二、总体目标构建“市级统筹、县级主抓、学校实施”的学校常规管理达标提升工作格局,建立全市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从2023年起,按照“基础建设年、质量提升年、成效巩固年”行动计划,实施学校常规管理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开展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常规管理达标校创建工作,到2025年全市12个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常规管理全部达标,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三、实施对象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四、主要措施(一)强化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建立健全校长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
3、制度、课堂教学管理制度、教研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校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提升管理水平。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学校的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市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实施方案等管理规定,切实从办学方向、体制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校园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加强
4、学校的管理。重点加强教育常规管理、教学常规管理、课程管理、在校管理“五项管理”(作业、睡眠、手机、课外读物、体质健康)。幼儿园重点突出去小学化教学管理、幼小衔接教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突出减轻作业负担,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高中阶段重点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三)落实基础保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完善机构建设、配齐配足班子,在落实好“县管校聘”的基础上,盘活事业编制存量,按照各学段师生比要求配齐配足教师;全面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等行为;大力推动中小学校(园)新建、改扩建,有效增加公办学位,着力化解大校额、大班额;加强校舍建
5、设、改善办学条件,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配齐配足学校教学仪器(含实验仪器、药品,教育信息化设备,音体美器材等)和图书。(四)分类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制定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试行)、分年度印发学校常规管理基础建设年、质量提升年、成效巩固年三个年行动方案和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常规管理年度考评细则,统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的评估工作。从2023年起,由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进行全覆盖评估,认定高中阶段“常规管理达标校”和“常规管理示范校”;在市教育局的统筹下,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评估标准组织对本辖区内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指导
6、和评估,分类认定“常规管理达标校”和“常规管理示范校”。2023年起,每年分区域、分学段组织召开观摩会和推进会。五、工作要求(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常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开展达标升级创建工作,对于巩固发展已有教育改革成果,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论述重要讲话、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体现,也是促使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从根本上提高教育质量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要把中小学常规管理作为大事摆到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推动学校管理规范、有序、高效。(二)强化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
7、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常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谁主抓、谁落实、谁考核”,实行月调度、年评估制度。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依法治教意识,坚持常规为本,制度立校,做到常规管理既要有组织机构,目标责任明确,又要有制度章程,确保细节落实。(S)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强化现代学校治理宣传报道,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认知度,积极争取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大力营造支持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自查整改,对标对表建立
8、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常规管理的督促检查,把学校常规管理作为开学检查、教育综合督导、随机督导等各项督查中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考核评估体系,形成中小学常规管理检查评估的长效机制。附件:市中小学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试行)附件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要求,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根据*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对象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评估原则:(一)
9、坚持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二)注重过程评价。学校常规管理评估采取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注重评价管理过程性、纪实性,不以查看台账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杜绝迎检突击准备台账的行为,推动学校加强日常工作管理。(S)坚持循序渐进。评估标准逐年提升,评价导向由基础性、短期性、结果性向发展性、长期性、过程性转变,不断提高学校常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学校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四)市县分级负责。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属地管理、县级评估”,
10、高中阶段学校采取“市县共建、市级评估”的方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市直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范围;负责对属地高中阶段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负责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四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内容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常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为主要依据。如在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对文件有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文件并相应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五条幼儿园常规管理评估体
11、系按照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及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七条普通高中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及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第九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采取“一学年一制定”的方式,每年7月底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学年度各学段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体
12、系。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每学年开展一次,按照校级自评、市县评估、市级考评的程序进行。(一)过程评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云平台开设学校常规管理专栏,下设党建、德育、学生管理、教师发展等栏目。每学年评估期间,各学校每月将本校围绕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的过程性工作亮点,取得的经验、做法上传到教育云平台或以信息专报形式上报相应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月初对上个月各学校上传的信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各学校推进常规管理的过程性评价依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部门开展的督导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通报、红黑榜是学校常规管理过程评价数据采集的重要依据。(二)校级自评
13、。每年4月底前,各学校对照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对上学年度逐项开展自查自评,经责任督学审核后,将自评情况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S)市县评估。每年5月底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将学校评估得分、评估结果通过电视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学校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属地学校评估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市级考评。每年6月底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市县统筹、县际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个县(市、区)抽查幼儿园、小
14、学、初中各不少于3所进行复核。对抽查的学校,复核认可率为60%以下、60%79%.80%89%.90%94%、95%以上,分别认定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常规管理组织工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级别。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评估专家资源库,成立若干个评估专家工作组,分级开展评估工作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学校常规管理市县评估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听课、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三条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分数以千分制量化,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950分及以上为优秀、900949分为达标、8
15、00899分为基本达标、79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第十四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学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达标等次的学校,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授予“常规管理优秀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学校”牌匾。对学年度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学校在地方门户网站等媒体通报,并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年;如下一学年度评估结果依然为不达标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开展“常规管理示范学校”评选活动,组织学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校参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被市级考评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
16、学校一律不得参评。第十六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开展“学校常规管理组织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被市级考评为“合格”以上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评,按照30%的比例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第十七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评估时,如学校评估等次低于上学年度评估等次的,给予该学校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复评,复评等次依然低于上学年度评估等次的,取消上学年度获得的常规管理相应牌匾、示范学校称号。第十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的评估范围。对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组织不力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向其属地党委、政府提出人事调整意见建议。第十九条学校对评估组提出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