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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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顺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但存在养殖场通过土地消纳粪污造成地下水污染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南(试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顺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

2、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现场监督、检查。二、选址要求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消纳地选址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一)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各县区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简称“禁养区”)内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粪污消纳地。(二)严禁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场地;严禁在坡地及沙质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强的区域进行土地消纳。三、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防治要求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一)规

3、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根据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处置原则,选择合理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实行雨污分离、饮污分离、粪尿分离等措施,分级、分类合理处置。(二)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如环境影响评价未测算出配套土地面积的,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的测算(1亩农田可消纳约3-5头生猪当量粪污,农业专家建议我省执行3头生猪当量

4、粪污标准),执行3头生猪当量粪污标准。若平均1亩农田消纳5头及以上生猪当量粪污的,须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意见,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消纳土地配套面积不足的,可由第三方进行集中处理,但须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规范处理过程,实现粪污综合利用。养殖场粪污消纳土地面积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消纳地点和范围。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粪污处理和消纳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参照2011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

5、B5084-2023)。(三)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养殖场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最大贮存期进行确定,种养结合的养殖场,贮存池的贮存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和冬季封冻期或雨季最长降雨期,一般不得小于90天的排放总量。(四)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采取处理后达标排放的需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五)对养殖场养殖区域选址和消纳土地范围进行评价,评价单位需论证养殖区域选址和消纳土地范围符合选址要求。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时,需同步提供养殖区域和消纳土地范围近期

6、的现场视频材料。(六)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治污设施与养殖区域要有效隔离,建设检查通道。四、重大变更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事项发生变化的,视为发生重大变更:(1)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养殖规模增大30%及以上的)、养殖地点发生变更的;(2)治污设施的规模、粪污处理工艺发生变更的;(3)消纳土地的范围(消纳土地范围变小)及区域发生变更的(10%及以上的);(4)灌溉方式和灌溉规模发生变更的。若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方式和消纳土地的范围发生变化的,须取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同意和确认。五、监督管理要求(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 .指导服务规模化养殖

7、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行动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及“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环境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进行抽查。3 .指导分局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牵头办理跨县(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4 .对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5 .与市农业农村局互通相关信息,涉及重大、复杂问题,联系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会商。(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1 .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统一指导和服务2 .组织开展市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3 .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按照养殖场备案内容进行

8、建设。对抽查养殖场实际养殖规模与建设规模,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与实际养殖规模匹配情况进行核查,指导养殖场标准化养殖,每年督查畜禽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比例不低于20%o4 .督促并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对抽查养殖场是否建立粪肥收集、处理、转运和消纳台账进行检查,对养殖粪污产生量、处理量和资源化量台账合理性进行核查。5 .与市生态环境部门互通相关信息,对督查指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三)县级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

9、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须关闭、拆除的养殖场实施关停、拆除。(四)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 .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内容,检查养殖场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设施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是否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重点检查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2 .检查是否按环评相关文件要求建设粪污贮存、利用、处理设施,粪污利用与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了设施运行台帐,台账与实际是否吻合,是否存在粪污直排、偷排或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违法处理粪污行为。3 .检查周边河道

10、是否存在非法排污口河道岸坡是否露天堆放粪污,河道水质目测是否异常,并视情况取样监测。4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的畜禽养殖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核查监测是否存在超标行为。(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1 .组织开展县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2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和包保责任制度,指导养殖场按照养殖场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一场一策管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殖场修建圈舍,选择合理的粪污处理模式,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及利用,建立健全粪污处理消纳台账。3 .指导养殖场发展种养结合养殖模式。指导养殖场选择合理的粪肥消纳方式,目测消纳地是否存在感官污染情况,并视情况取样监测。4 .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日常巡查,每年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巡查全覆盖,建立巡查整改台账,指导养殖场开展整改工作,对巡查发现的养殖场污染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保及相关部门处理。5 .指导乡、村开展散养户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六)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及时制止规模以下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引导畜禽散养户自行收贮养殖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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