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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考勤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确保培训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1、学员应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应由本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说明原因。超过总学时1/7者取消入学资格。2、学员培训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写 学员请假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假满返校后立即销 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3、学员请假时根据学制的长短作如下规定:学制二周以内的,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 假,学制一周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半天;学制二周和十天以内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天;学制一个月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天;学制两个月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天;学制三个月以上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天。4、请假程序。请假1天以内由组织员(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学员工作处领导同意报分管校院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学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省干部调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5、学员到课考勤以签到、摆放桌签和课堂检查方式进行,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按实际时间计算缺课课时,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1/7 ,学员实际上课天数计入个人学习档案。6、本规定由学员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