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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付持股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总结我们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托付持股的规定,相反,依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并须进行登记。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持有公司股权系要式法律行为,仅就托付持股合同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托付人不能基于托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见权利或对抗第三人。托付持股的目的是托付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但托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资行为的托付,由受托人代其履行出资。由于托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故托付持股将存在如下风险:
2、(1)由于托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见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托付人不能以托付持股合同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2)如受托人离世,则托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托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3)因托付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托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安排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峻损害托付人的可期盼利益,特殊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托付人很难掌握该行为。(5)对那些有意规避我国法律而产生的托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恳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6)假如消失受托人将托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状况,托付人不能主见善意第三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