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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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前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1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通用技术类规范,共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基础管理;施工现场布置;专项工程;工程防洪度汛;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工程运行与维护;安全监测;职业健康。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制定本标准。1.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执行本标准。1.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预测预警、科学防范、应急处置、管

2、控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1.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排查治理责任,采取技术、管理和工程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0.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1. 0.6本标准所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是指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2基本规定2. 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理层级和岗位设置,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

3、、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2. 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I、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现场机构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按表2.0.3-1和表2.0.3-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表2.0.3-1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签约合同价(万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备注(人)5000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中的“2”即“不少于,下同。50001000022/1000023且按专业配备表2.0.3-2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分包类型作业人员总数(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人)备注劳务分包50-1/5020022/220023根据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o专业承包21/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表2.0.3-1、表2.0.3-2的配备

5、标准上增加。2. 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I,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32学时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再培训;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24学时培训I,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再培训。2. 0.5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2. 0.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调减或挪用。2. 0.7从业人

6、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O2.0.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2. O.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在防洪度汛工作中,应严格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3. 0.1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3基础管理3. 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7、,明确管控责任。3. 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危险源及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3. 0.3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应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3. 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判定事故隐患等级。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3. 0.5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

8、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 0.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应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应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

9、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报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3. 0.7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3. 0.8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或监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

10、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 0.9动火作业、三级及以上和悬空高处作业、多层交叉施工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3. 0.10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及其出入口、危险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或交通信号灯。3. 0.11核子水分密度仪工作时,应在仪器放置地点的3m范围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和警戒线,无关人员应退至警戒线外。仪器储存处应牢固地张贴“放射性仪器”的警示标志。3. 0.121级4级渠(沟)道和

11、渠道设计水深大于1.5m的5级渠道跌水、倒虹吸、渡槽、隧洞等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及穿越人口聚居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 0.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确认承(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与承(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 0.14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各类设施、机械、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4. 0.15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工程应执行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4 施工现场布置4. 0.1施工营地、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钢筋(

12、钢结构)和模板加工厂、混凝土拌和站(楼)等临时设施不得布置在下列地区: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3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与重要资源开发有干扰的区域。4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5. 0.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6. 0.3氨压机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盘柜与氨压机应分开隔离布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2所有照明、开关、取暖设施等应采用防爆电器。3设有固定式氨气报警

13、仪。4配备有便携式氨气检测仪。5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5 专项工程5.1 施工用电5.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5.1.2 保护导体(PE)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不应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o5.1.3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5.1.4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不应并列运行。5.1.5施工用电线路穿

14、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应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5.1.6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5.1.6的规定。表5.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KV)111035110154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4681015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应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5.1.7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1.7的规定。表5.1.7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

15、离外电线路电压(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In)6775.1.8 8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防雨、防尘和防砸设施。不应装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5.1.9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o5.2高边坡与深基坑5.2.1高边坡、深基坑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有隔离防护棚或者将作业时间错开,并应有专人监护。2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安全处理。3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4在高边坡底部、基坑施工作业上方边坡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并应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6应边开挖、边支护,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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