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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 5号)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 14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退休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有新规
2、定的以国家和河南省新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执行。第四条 教职工年龄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退休:(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其中任党务、行政管理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否则,须年满60周岁退休。(二)工勤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第五条 退休手续办理流程(一)人事处在教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下达退休通知。所
3、在部门需做好工作交接事宜,并通知本人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二)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的,须在年满55周岁的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三)办理退休教职工需到人事处领取退休职工物品清单(见附件),在一个月内配合相关部门办完退休手续,并携带一寸免冠照片办理退休证。(四)教职工退休后,其隶属关系转至离退休管理部门(党委办公室),由离退休管理部门(党委办公室)全面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以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如有关政策发生变动,按变动后的政策执行。第七条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 41号)的要求进行认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退休职工物品清单3退休职工物品清单姓名出生年月职称职务所在部门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在部门财务处总务处设备处年 月曰年 月曰年 月曰年 月日人事处备注年 月日年 月日附:1 .该同志已到退休年龄,请各部门协助办理;2.该手续请于一个月内办完,并将此表交回人事处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