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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近年来,我省各类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对干部职工等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等人员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培训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没有根据社会培训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培训办法,缺乏办班行为和收费行为规范;一些培训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收费较乱,而培训工作又缺乏内容,培训质量差,没能达到相应的效果。为了促进我省社会培训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
2、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二C)C)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社会各类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培训收费秩序,促进社会培训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自愿性培训I,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社会自愿性培训,主要包括自学考试、职业资格
3、、技术等级考评等考前辅导、各类专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及理论研讨班、业务学习培训班等。第三条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省计委负责全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省级组织举办的全省性培训收费的管理;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地社会自愿性收费的日常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的自愿性质的培训,除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外的培训,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规定如下:1、报名费,每人不超过10元。2、培训费:一般业务理论知识培
4、训,每人每课时(45分钟)不超过3元。实用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层次或特殊、复杂的技能培训,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096以内上浮。3、资(材)料费: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可另外收费。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培训单位自编或购买外单位的辅导材料或讲义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或进价收取。在培训中进行实际操作并有材料消耗的,可按材料实际成本收取材料费用。资(材)料费的具体收取金额,由培训单位据实测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4、食宿费:可参照关于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5、结业证工本费:发放结业证的培训班,可收取结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不超过5元。第五条下列社会自愿性培训
5、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班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参训对象协商议定。1 .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2 .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3.各类社会组织举办的自愿性质的体育类培训班和艺术类(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服装设计、模特等)培训班。第六条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社会非企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其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即培训办班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票据,收费票据要按收费项目分项填写。第七条社会自愿性培训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即:通过办班文件或招生简章,并在办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下列情况
6、:I、办班内容、达到的要求和课时安排;2、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八条培训办班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充实培训内容,注重办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第九条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地参加再就业职业培训,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各项培训费用。具体规定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培训组织者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拒绝下岗失业人员的参训要求。第十条有关退费规定:I、因培训组织者的欺骗性宣传而引起退费的,应全额退还所收学员费用。2、因培训组织者原因,培训班中途停办且不能对学员进行妥善安置的,应全额退还所收费用。3、因参加培训人员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而要求退费的,除报名费和影响二次使用的教材等费用外,培训费等按不低于下述比例进行退费。退费比例=所收培训费总额(1-已培训时间计划培训时间-20%)第十一条培训组织者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党政机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具有法定性,其收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