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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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总则(一)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7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二)省财政厅

2、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彳王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二、资金使

3、用范围(一)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1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2 .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3 .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4 .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4、。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水利有关规划和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编制水利发展资金各支持方向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三)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水利发展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

5、主动调研、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三、资金分配和下达(一)除财政部、水利部明确的特定事项或领域,或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等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外,省级对水利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省级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任务清单,考虑基础资源数量和实施计划,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任务量(或投资额,权重80%)、项目实施进度(权重10%)等情况综合确定。优先安排规划(或实施方案)内前期工作完备、方案成熟、推进较快的项目。政策倾斜因素(权重共计10%),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权重5%

6、),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权重1%),全省性督查、审计、巡视、检查情况(权重1%)为依据。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F1=(X(80%+10%)X(5%+3%1%1%)xFFi:某县某支出方向因素法分配到的水利发展资金额度A:目标任务因素,以任务量或投资额结合上年末中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确定,2个因子分别计算B:政策倾斜因素,4个因子分别计算f:某支出方向全省的水利发展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数、各支出方向彳壬务量、任务的全省平均投资额等确定)(二)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

7、预计数、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算、任务清单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县。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市县申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部,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区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市县。批复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收

8、到省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算、任务清单后,市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四)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择优筛选确定具体项目。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五)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

9、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绩效挂钩后补助、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六)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绩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和省级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

10、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资料整理工作。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各地需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联合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五、资金监督(一)省级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除外。(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

11、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三)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3)50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

12、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8)9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对2023年印发的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更新,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本实施细则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资金使用范围;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第五

13、部分为资金监督;第六部分为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分类、分配公式、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支出分类更科学规范。实施细则按照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我省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将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标准化维修养护”等八类调整为水旱灾害防御支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其他重点工作等四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部分分类内容重复的问题,表述更加科学规范,也为后续支出类型扩展留出空间。(二)资金分配体现多干多得激励机制

14、。同步调整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从“目标任务因素(权重50%)、地区财力因素(权重20%)、绩效因素(权重30%)调整为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并对因素法分配公式做出调整。同时,进一步细化任务因素,在加大任务量因素比重(80%)同时,适当体现任务实施进度因素(10%),体现资金分配的任务导向、成效导向,形成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的激励机制,并要求优先安排规划(或实施方案)内前期工作完备、方案成熟、推进较快的项目,解决原实施细则激励机制不够的问题。其中,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结合浙江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权重5%)、水利发展资金绩效

15、评价结果(权重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权重1%)、全省性督查、审计、巡视、检查情况(权重1%)。最后一项为反向指标,有相关情况被通报或需整改的,扣除相应分值。(三)绩效管理更加细化、明确。新增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同时,为做好两部对我省的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资料整理工作。以及各地需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联合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为省级向中央报备留出时间。三、适用范围

16、及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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