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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2023年2月1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章服务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
2、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以及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普及普惠、绿色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健身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协调以及财政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全民健身促进相关工
3、作,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并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增强全民健身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大健身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投放,营造全民参与健身的社会氛围。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科学文明的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健身习惯。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体
4、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可以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并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保持衔接协调。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适当向全民健身设施用地需求倾斜,合理有序保障土地供给。组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就规划涉及的全民健身设施用地安排征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
5、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服务人口规模与结构等因素,配套建设多功能运动场地、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室外健身器材等适合公众广泛参与的健身设施。已建成公共场所未配置全民健身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设。鼓励在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休闲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同步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推进智慧健身步道等智慧健身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公园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合理利用低效用地,拓展现有公园功能,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使用未利用地建设体育公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
6、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体育公园建设用地。支持依法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建设融合当地人文传统和健身需求的特色体育公园。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室内外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等城乡有机更新,因地制宜增设多样化的全民健身设施。第十二条鼓励依法利用城市空闲土地、边角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以及闲置商业、仓储用房等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
7、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依法可以用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者指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十三条鼓励在符合规划、安全条件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前提下,依法采取下列空间复合利用方式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一)分层供地;(二)建(构)筑物顶层二次利用,且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三)其他空间复合利用方式。建设、使用前款规定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影响。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村内闲置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场地等场所,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
8、习惯因地制宜设置全民健身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第十五条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停车、储物、饮水、如厕、淋浴、更衣、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需求,按照规定配置无障碍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加装、使用遮雨防晒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等条件,并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较为密集的全民健身场馆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器)等应急救护器具设备,并做好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工作。第十六条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该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二)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全民健身设施,由
9、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依法确定的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四)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由学校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五)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或者受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分别由受资助人、受捐赠人负责。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健身设施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和维护责任:(-)建立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和服务规范;(二)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项
10、目及其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服务基本信息;(三)做好设施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维修、拆除或者更换;(四)在醒目位置提示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和维护责任。第十八条公办学校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体育、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具体实施规定。新建的公办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向公众开放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九条国家全民
11、健身日以及体育宣传周、省全民健身月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全民健身知识讲座、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村居(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健身活动。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持续构建适合各年龄段、不同群体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推进棋类、游泳、羽毛球等优势体育项目,组织、推广具有本市特色的全民系列赛等品牌赛事,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组织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龙舟、南拳等具有本地特色的民族、民间、民俗传
12、统体育健身项目。支持本地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健身项目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市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及以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为重要内容的全民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选拔、培养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人才。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身设施和场所,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工间操、工间健身赛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式,积极开展职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等群体的特色趣味健身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社区
13、)根据居民健身意愿和当地健身环境条件,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方便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健身活动,采取组团组队、互助结对,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等方式,开展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鼓励公民参加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组织应当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健身方法。鼓励和支持运用视频录播、网络教学、在线直播等方式开展科学健身指导。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完善政策保障和评估督导,推动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组织开展近视、肥胖、身体姿态异常等青少年不良健康状况的体育干预指导。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学生体育课程课时,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天
14、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并科学组织大课间以及学校课后托管服务等课外时间的体育健身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两项以上运动技能,引导学生养成终身运动习惯。鼓励武术、游泳、足球等优势体育项目进校园,开展优势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竞赛活动。鼓励将专业体育训练场所、社会体育俱乐部择优纳入青少年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托育、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运动器材等健身设施,组织开展符合婴幼儿、学前儿童特点以及适合其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需求的体育健身活动,培养运动兴趣爱好。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
15、法举办承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健身活动,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民健身设施,发展全民健身产业。鼓励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承接公益性全民健身培训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等公共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编制并发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需求清单。第二十七条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开放时间应当覆盖晨晚练、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公众健身高峰时段。第二十八条推广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合办的
16、方式建设百姓健身房。百姓健身房应当坚持公益普惠和便利可及,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经营性健身机构加入百姓健身房服务网络,明确开放时间或者采取错峰服务方式,按照百姓健身房的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提供全民健身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本区域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实体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全民健身的能力。鼓励体育社会组织进入村居(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村居(社区)或者其他社区组织应当在场地保障、人员组织等方面给予必要协助。鼓励本村居(社区)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组建健身组织。第三十条鼓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