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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校园网FTP服务管理办法了加强院计算机网络文件传输服务的管理,规范文件传输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连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文件传输服务,是指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FTP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文件上传和下载服务的行为。包括学校提供的FTP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FTP站点。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四、FTP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
2、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A)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侵犯他人合法版权及著作权;(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五、FTP站管理人员发现系统中出先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及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六、学校
3、发现FTP站的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及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如情况紧急,也可先由信息网络中心暂停该FTP站的服务。七、FTP站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五条、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信息网络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站点。八、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FTP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 发布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第九条如果本办法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