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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及激励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组和个人。2 .范围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
2、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3 .组织实施与管理3.1 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相关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项目管理部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3.2 转化项目组对选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及时向项目管理部反馈进度。4 .转化形式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研发部、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合作单位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3、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由其他单位自行转化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由其他单位自行转化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独立成立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本公司作价入股或者分得部分收益。5 .合作原则5.1 本公司技术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本公司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由合作方共有;
4、(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各方都有实施该发明创造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5.2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 .收益分配6.1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公司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6.2 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1)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7:3的比例分配,即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占70%(其中30
5、%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占30%。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2)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公司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公司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公司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3)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公司占30%,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占70%,收益分配按照本条(一)款执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7 .法律责任7.1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7.2 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8 .附则8.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2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