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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序号产品名称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1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10)1顶1顶2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23)3顶3顶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一)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10)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结构-佩戴装置GB811-20102性能头盔视野GB811-20103头盔护目镜GB811-
2、20104固定装置稳定性GB811-20105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GB811-20106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GB811-20107头盔耐穿透性能GB811-2010注:1.样品在实施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头盔耐穿透性能项目时应符合GB811-20104.1.2C)的要求。2.检验顺序按GB811-2010第6.1条的要求。(二)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23)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结构、保护区GB811-20232视野GB811-20233护目镜冲击强度GB811-20234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GB811-20235护目镜耐磨性GB811-
3、20236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GB811-20237表面摩擦力GB811-20238固定装置稳定性GB811-20239佩戴装置强度GB811-202310吸收碰撞能量(低温)GB811-202311耐穿透(低温)GB811-202312标志、标识GB811-2023注:1 .检验样品分配:1#样品进行规格、结构、保护区、视野、护目镜冲击强度、固定装置稳定性、吸收碰撞能量(低温)、标志、标识的检测,2#样品进行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耐穿透(低温)的检测,3#样品进行护目镜耐磨性、表面摩擦力、佩戴装置强度的检测。2 .按检验项目顺序进行检测。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
4、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为2023-07-01前适用)GB811-2023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为2023-07-01后适用)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
5、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