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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移动支付业务这种新型付费方式的出现,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必然,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引进、使用、管理此项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第二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把控重点环节,强化技术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18)23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网络支付业务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扫码支付、人脸支付和银行POS等网络支付业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责任科室为财务科。第二章内容要求第五条开
2、展网络支付业务要遵守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及网络支付相关规定,清晰界定各方权利和责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运行机制。第六条严格账户和资金管理。医院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网络支付结算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切实履行资金存放管理责任,加强账户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用于网络支付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以单位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每日对网络支付业务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确保医院信息系统、银行结算账户账款保持一致。对于发生单边账项的情况,查找原因,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按照处理流程,再进行相应业务操作和账务处理。
3、第八条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退费的原因比较复杂,需制定网络“异常业务”退费说明及流程。因交易取消(撤销)、交易不成功等原因确需退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由原渠道返还。第九条对订单退费应真实、完整保存网络支付业务交易记录、账目核对等资料,参照会计资料存档要求保管。第十条在开展网络支付信息化系统建设时遵循国家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处理好数据安全、内外系统互联之间的关系,确保医院信息系统与支付平台数据传输安全稳定,内部信息系统与外部网络连接通畅。信息技术人员不得修改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同时根据情况建立信息系统数据保密与数据备份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保
4、障数据完整性。第十一条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凡涉及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支费用等内容,其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授权、数据校验等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在全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及技术人员论证选用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的信息平台是否能与现行的医院信息系统相融合,评估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技术防护等级是否达标等,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严格审核合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资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定合作机构。在与支付机构合作时,应当对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查验,并且优先选择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机构。第十四条医院应当重视网络支付业务的合同管理,组织法律、信息技术、财会、医务等人员参与网络支付服务的谈判及合同订立,应当就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与支付机构、商业银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于开通支付平台公众服务窗的情况,由于其中预约挂号、报告查询、线上缴费等功能涉及患者信息和医院业务数据等,应当要求服务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患者的身份及诊疗信息。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