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485144 上传时间:2023-12-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的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政办2016)213号)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规划先行、设计引领原则,按照集约高效、宜居适住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和新建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第三条

2、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区即东至杨白沟、南至南环路、西至公园西路、北至*淮一级公路(S329省道)范围内的区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是指城镇居民使用通过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本办法所称村民个人住房,是指本村(社区)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上,个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根据*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倡导街坊整体更新改造,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块

3、规模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低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应与周边其他地块联合开发”的要求,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倡导“一街一景观,一村一模式”,达到整体改造、整体提升的目标。第六条需整体更新改造的地块或街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下,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设计指标,做出设计方案,经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如确实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进行零星插建式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政府出资收回出让土地。第七条对原单位划拨性质的住宅用地(家属院)的房屋,申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

4、,应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申报程序进行审批。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国有住宅用地申请建房的,应依据*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变更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申报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一)原有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二)原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个人申请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符合以下要求:(-)同一地段内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协调统一,符合所在街道建筑物外立面风貌;不宜选择与周边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

5、的色彩。(二)用地性质为住宅(宅基地)的,个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三)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要求。第十条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建房:(-)土地已征收、正在征收的区域;(二)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区域;(三)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四)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五)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六)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七)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

6、洪排水设施的区域。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一)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三)违法占地未查处结案的;(四)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居委会(村委会)提供下列材料:1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2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 .土地使用证(宅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4 .属危房的,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5 .房屋施工图纸、外立面效果图或设计方案;6 .申

7、请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个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公示栏或建房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转送县自然资源局。(四)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申请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对拟建房屋的层数、外立面效果图、间距、建筑面

8、积等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填写“个人建房审批备案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城市管理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审议未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经审议通过的,在开工前建房户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放验线,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拟建房屋进行定位放线;申请人对拟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内容在建筑现场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验收。(六)房屋竣工3个月内,建房户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建筑规划核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

9、同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建筑物进行联合验收,经核查与规划许可一致的,核发建筑物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七)房屋竣工验收后,建房户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种类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建房户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五)擅自改变土地

10、用途的;(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房户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设其他项目的;(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超期在建的;(三)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四)经规划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或申办续用手续未获批准的;(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

11、十三条规定的,县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房屋建设的,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六条个人建房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办理施工许可申请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许可、消防、抗震、人防以及施工图审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经审批后一年内开工有效,超过1年需重新审批;应在2年内建设完工。第

12、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居委会(村委会)应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要在发现或接到报告24小时内,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同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府“两违”整治办公室,并抄告县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第十九条县城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日常巡查,对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措施。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依法依规对县城规划区内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县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部门及县市场监管、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单位凭审批备案表为自建房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未提供审批备案表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