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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厅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3)21号)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联组办(2023)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
2、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3)43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履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批有关主管责任的通知(川民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生态环境厅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全省性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社会组织。第三条厅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
3、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态环境厅是全省性生态环境行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归口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对厅管社会组织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核准备案、年度检查等事项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和协调,会同相关处室审查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等;指导厅管社会组织财务工作,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财务违法行为。机关党委协助厅党组对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负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报批)工作,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宣研处负责厅管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
4、厅管社会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厅对未脱钩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未脱钩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未脱钩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监督未脱钩社会组织专注专业本职,指导开展行业自律,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四)负责未脱钩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换届监管、章程监管、负责人监管、重大活动监管及财务监管等。(五)负责未脱钩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审查。(六)负责规范和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未脱钩社
5、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A)指导各未脱钩社会组织按规定加强党的建设。(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未脱钩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第六条生态环境厅对已脱钩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二)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行为;(三)领导各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按规定加强党的建设。第三章党的建设第七条厅管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6、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厅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第八条厅管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执行机构中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新社会组织,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应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人员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
7、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第四章业务办理第九条(成立)成立厅管社会组织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的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履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批有关主管责任的通知(川民发(2023)6号)审查。拟成立社会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四川政务服务网办理对应政务事项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科技与财务处负责受理,并组织相关处室人员、业务范围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
8、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审核情况及建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以复函形式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集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要件进行审查,按程序报请厅机关签章并出具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第十条(社会组织的变更)厅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延期换届等)等事项,须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
9、面申请并附四川政务服务网办理对应政务事项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科技与财务处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一条(换届)厅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厅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同意后向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科技与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查同意且经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年检)未脱钩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厅要求的时间
10、节点,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年检的书面申请并附四川政务服务网办理对应政务事项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科技与财务处负责受理,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三条(注销)厅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科技与财务处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履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四川政务服务网办理对应政务事项要求准备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向生态环境厅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科技与财务处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生态环境厅厅党组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并载明清算结果及剩
11、余资产处置情况,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日常监管)(一)厅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厅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科技与财务处备案。(二)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如需设立执行机构,需经科技与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查通过,生态环境厅批准。执行机构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厅管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
12、工合法权益。兼职人员不得在厅管社会组织中领取薪金和报酬。(三)厅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会员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印章管理,接受捐赠(赞助)或共同举办学术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劳动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第十五条(负责人监管)(一)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二)厅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基金会除外),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生态环境厅审查,民政厅审批。同一人员
13、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厅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厅管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三)厅管社会组织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四)生态环境厅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不得兼任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五)生态环境厅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以厅管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
14、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厅管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六)生态环境厅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厅管社会组织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生态环境厅积极引导厅管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职能工作,一般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厅管社会组织未经审批不得以生态环境厅及各处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厅机关各处室及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任
15、何经济利益。(七)副秘书长、分会会长、副会长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重大活动监管)(一)未脱钩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六类人员人选,须经生态环境厅厅党组会审查审议把关。重要业务工作、换届、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等情况,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厅厅党组报告。脱钩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监管,严格按照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联组办12023)24号)要求执行。(二)厅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
16、动,严格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三)厅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3)3号)要求执行。(四)厅管社会组织申力、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应严格按照省外办有关要求管理,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请示,经生态环境厅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五)厅管社会组织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请示,经生态环境厅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六)厅管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