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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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1.平安生产监管(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平安生产监管(监督)机关的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平安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状况;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方案的实施及平安经费的使用状况;(3)参与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有关平安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检查企业单位的平安卫生状况,发觉危及职工平安健康的重大隐患,应准时向企业发出平安生产监督指令书,限期消退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5)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缘由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平安生产监督机关

2、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机关裁定;开展平安卫生宣扬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并按国家规定颁发合格证;对违反平安生产法规,造成严峻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赐予惩罚,对实现平安生产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2.平安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力义务平安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赐

3、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排解;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打算。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可归纳出平安生产监管(监督)机构三大职权,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任何单位不得拒

4、绝,检查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了解状况。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业当场订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解、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惩罚权。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平安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平安标准;条件是必需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需在15日内做出打算。(1)平安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利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平安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利是: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5、状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法第八十五条)。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状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法第八十六条)。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对生产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责任,赔偿损失(劳动法第八十九条)。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劳动法第九十条)。5)用人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

6、爱护设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该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二条)。6)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另外,监督机构有权颁布劳动平安卫生监督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职业平安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对违反平安生产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峻职业危

7、害的用人单位,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情节轻重赐予经济惩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2)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监督管理机构在有执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担当相应的义务,平安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需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规定: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状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由此可归纳出平安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平安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严禁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平安生产法第五十五条);必需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需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业务隐秘尽到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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