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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资金管理与发放、日常管理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市统计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市审计局联合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社会救助金安全运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第五条
3、市民政局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民政局负责接收,交市财政局统筹管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第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
4、”“政府救助平台”提出申请:1 .安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家庭成员中有安宁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可指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低保申请。2 .以安宁市作为经常居住地生活的非安宁市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安宁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低保申请。3 .以安宁市作为经常居住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非安宁市的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以持有安宁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情况的向安宁市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
5、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签署委托书。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S)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第九条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按照云南省最低生
6、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核算。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等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在外务工的,应由用工单位和雇主出具收入证明。3 .已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 .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6
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7 .因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8 .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证明。9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10 .非安宁市户籍申办的,应提供其家庭成员各自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I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8、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四)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五)无注册登记公司、
9、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查。(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委会审查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核对系统、入户
10、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三)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四)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委会、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低保对象代表、村(居)“三委”干部等对申请家庭进行民
11、主评议,并提出意见,村(居)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议监督)。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核确认。(五)市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并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六)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
12、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对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实施分类保障。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下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整合其他社会救助资源给予救助。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三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按照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三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备案表,进行单独登记。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等情
13、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并配合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增发、减发
14、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对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政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从批准停发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通过积极就业等渠道,家庭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安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可以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第二十条申请或者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安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申请或者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根据申请或者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在履
15、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者泄露。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