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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业务学习知识广告管理相关内容问答1、发布农药广告可以贬低同类产品吗?答:不可以。2、发布农药广告可以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吗?答:不可以。3、农药广告中可以含有“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吗?答:不可以。4、为什么禁止发布替代母乳的婴儿食品广告?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目前人类尚未研发出真正的母乳替代品,但总有少数厂商企图诱使家长购买所谓母乳替代品。因此,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部分厂商为了保护自己,在广告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母孑1o5、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注意哪些事项?2023年1
2、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强调,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市场监苦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儿童菁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期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m通知,通知强调,在目前医疗技木条件下,近视不能治心7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对儿宜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喜销宣传的行为,均为误导性宣传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加大对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
3、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以及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的虚假违法广告。此外,矫正近视类产品属医疗器械,广物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洽碑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籍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蛔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此外,矫正近视类产品属医疗器械,应当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
4、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希望各广告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核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广告市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6、房地产广告如何表述房产价格?答:应当标明房产实际的销售价格及有效期。7、房地产广告价格评估的规定是什么?答: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应当标明。8、房地产广告中对房屋
5、面积有何规定?答: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9、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
6、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第四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第七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
7、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第九条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10、农药广告审查发
8、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
9、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