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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就价格监管小知识向消费者提示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价格欺诈行为。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彳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是指经营者恶意使
2、用两套价格,低价招彳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比如消费者在超市买东西时,出门结算后发现一种或几种商品价格比货架上商品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高,或者在餐厅吃完饭后结算时单价与餐前提供菜单上的标价不一致,或者经营者使用另一个价高的菜单进行结算。(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是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七日内)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比如,经营者在一个虚构的销售过的价格基础上降价或打折,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或者还提高价格的行为等。(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最常见的是经营者利用误导性的计量单位来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比如,某商品最小包装为一件1500克,而经营者标示的是500克的价格,故意不标计量单位或模糊标示,消费者结算后才发现一件是标示价格的3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