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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部分水资源管理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
2、上一百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两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两百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两千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两百立方米以上(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优
4、先选用水量裁定)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3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不包括擅自增加取水量)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5、、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在规定期限内
6、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免予罚款较轻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5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
7、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6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
8、,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重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7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未经批
9、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轻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但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轻微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不足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较轻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不符合要求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有意报送虚假情况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11、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轻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较轻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弄虚作假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弄虚作假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严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10地表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
12、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较重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11地表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
13、免予行政处罚较轻逾期三十日以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拒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12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为50立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轻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
14、,日最大取水能力为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为200立方米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13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日最大取水能力为50立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轻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日最大取水能力为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日最大取水能力为200立方米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