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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明确结构性绿地
2、、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布局并提出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地和有关绿化指标要求。第六条高标准实施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实现绿地面积拓展和绿地质量提高。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第
3、九条城市绿线划定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同区域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按审批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绿线内绿地的,提出调整需求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
4、征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第十二条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并恢复绿地原状。第十四条任何单位
5、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将修订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现行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
6、1月16日“。多年来,该办法对本市绿线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该办法的时效性和个别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问题逐渐显现,亟需通过修订予以完善和明确。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新局面的需要。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济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下,锚定“勇当排头兵、建设强省会”目标不动摇,阵厉奋发、笃行不怠,全力以赴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效能治理、打造高品质生活,谱写新时代社会主义
7、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的崭新篇章。这就要求加大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严禁城市绿线被随意更改、已建成绿化被破坏等,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绿地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二)依法依规落实城市绿线管理的需要。城市绿线管理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绿化指标和绿地空间布局等内容的总抓手,是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的绿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因此,依法依规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出现无序和混乱,避免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进行城市建设的情况,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S)建
8、设国家园林城市的需要。2023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32号),对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做出修改,新增城市绿道、生态廊道、立体绿化、防灾避险绿地、城市湿地保护等指标要求,更加注重生态宜居。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都有所提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出台办法,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保护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二、起草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IOO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
9、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在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S)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07.02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四)济南市绿化条例(2023年10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五)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
10、o三、起草过程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杭州等城市关于城市绿线管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了公众、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到历城、商河园林绿化部门调研。在此基础上,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对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形成了本办法。四、主要内容本办法修订后共16条。依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近年来济南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在保留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绿线定义界定,进一步明晰纳入绿线管理的城市绿地范围,删除了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的区域要求。根据各部门职责,对规划编制、绿线管理实施和绿线用地范围内严
11、禁实施事项等进行归类说明。主要涉及内容如下。(一)进一步明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之规定,办法明确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绿线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人
12、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六条和第十四条各部门绿化建设管理的有关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现状保留地块和已批地块改造与重建时必须按照相应的绿线控制要求执行。(S)进一步明确城市绿线变更调整程序要求。对原有“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J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绿线内绿地的,提出调整需求的区政府(含功能区)、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四)合并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对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绿地内不符合规划要求、临时占用绿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等活动进行归类合并,便于绿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