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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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草案送审稿)2023年5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治理结构1第三章开发建设3第四章产业促进5第五章服务管理8第六章法律责任10第七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引领三亚建设发展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促进中央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央商务区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划定并公布。第三条中央商务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创新体制机制,在国际合作、开

2、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产城融合、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以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商贸、邮轮游艇为主导,以专业服务、文化休闲为支撑的产业发展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验区。第四条中央商务区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五条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央商务区工作的领导,支持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与中央商务区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为中央商务区经营管理提供便利。中央商

3、务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中央商务区的社会管理职能。三亚市人民政府在中央商务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承接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具体负责中央商务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事权。第六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第七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有权依法

4、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中央商务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产业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中央商务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八条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行使。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中央商务区设立驻区机构。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机构、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中央商务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开发

5、建设第九条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依法依规支持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高标准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鼓励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第十条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中央商务区与周边地区规划相衔接,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一体化联动发展。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中央商务区土地、海域或者可能对中央商务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充分征求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中央商务区

6、管理机构负责园区范围内土地的供应、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园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第十二条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央商务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支持探索多用途用海方式,保障园区邮轮游艇、文化休闲等产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需求。在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综合运用规划、地价、容积率、贡献率、奖励等手段,创新土地储备机制。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7、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在中央商务区可以探索城市短期利用建筑、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可以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试行带项目运营方案和指标考核方案出让土地或海域。第十三条支持在中央商务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中央商务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中央商务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依法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作价出资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第十四条在中央商务区土地上

8、配建的属于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资产,或者由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等物业,可用于中央商务区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和人才住房等,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统筹上述资产的规划、配置和管理。笫十五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第十六条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中央商务区探索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方式,整合

9、或托管其他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第四章产业促进第十七条支持中央商务区打造高质量总部经济集聚区,提升总部经济能级。鼓励中央商务区集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总部及财资中心、供应链管理和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落户。支持中央商务区建设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的总部基地和东南亚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总部基地。探索在中央商务区成立从事资金管理、贸易物流、数据流动、人才引进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服务总部基地建设。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第十八条支持中央商务区打造金融扩大开放试验区,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国家金融业

10、改革创新政策在中央商务区先行先试,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开展金融科技试点,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在中央商务区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中央商务区设立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完善财富管理产业生态。第十九条中央商务区依托海南国际清算所、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国际清算结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国际商品交易等业务。第二十条中央商务区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丰富数字人民币的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数字人民币。支持

11、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中央商务区落户,支持在中央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中央商务区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强化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监管,保障中央商务区金融安全与稳定。第二十二条支持中央商务区打造现代商贸产业发展引领区,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拓展贸易功能,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集聚高能级贸易平台和主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支持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第二十三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

12、业态准入。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第二十四条支持中央商务区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支持开放邮轮免税店经营权限,个人在邮轮免税店的消费额度纳入离岛免税额度。推动在中央商务区建设智慧邮轮母港,吸引国际邮轮注册,拓展国际航线,发展港口服务、船舶检修、供应、海员服务等母港配套服务,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支持园区企业发展邮轮融资租赁、检验检测业务,简化邮轮船供物资检验流程,创新邮轮物资供应监管模式。加快推进邮轮码头建设,完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对开通国际邮轮航线、邮轮海南海上游

13、航线给予地方财政支持。第二十五条支持中央商务区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构建消费、交易、研发、设计等相对完善的游艇产业链。推动境外居民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创新,实现游艇旅游人员通关自由化。笫二十六条支持在中央商务区发展会展经济,集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和论坛、赛事等活动,培育和引进知名会展龙头企业、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展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做大会展经济规模。第二十七条支持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创新发展,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鼓

14、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在中央商务区设立文物商店,对海南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支持设立市场化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建立文物交易配套服务体系,并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合理运用新型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数字化治理能力。健全统一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数据等基础平台和开放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要素政企流通融合。第二十九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探索推进跨境政务服务。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建立“标准制+承诺

15、制”的投资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三十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协办等优质便捷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第三十一条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中央商务区内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行信用承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第三十二条中央商务区配合税务主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机制,加强“互联网+税务”的技术应用,推广电子发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推动税费合

16、并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和人员实施扶持政策。第三十三条支持中央商务区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国际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技术移民试点,简化境外人才在中央商务区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续。支持在中央商务区内全面实施职业人员境外专业资格单向认可,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工程咨询、导游、护理等行业专业人才可以在中央商务区依法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分类标准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可以对急需紧缺人才、国际人才结合实际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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