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滦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服务指南.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滦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一般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7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9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1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2、例1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1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8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1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7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8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承办机构滦州市应急管理局四、办理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一立案一调查取证一法制机构审核f案件处理呈批一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一送达一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一案件处理呈批(集体研究决定)一作出处罚决定一送达一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1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4、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4 .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5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六、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迁安市应急管理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滦州市应急管理局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下午14:30-17:30(夏季)办公电话:办公地址:滦州市胜利西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