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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法赤泥堆场选址1、干法赤泥堆场不得设在下列地区:(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2)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建设赤泥堆场的区域。2、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1)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2)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居民;(4)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5)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6)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7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8 )赤泥浆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较低。3、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选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1)堆场使用期间的堆存面积能满足赤泥浆体的摊晒需要;(2 )气象条彳牛有利于赤泥浆的干燥固结,降雨量较小,蒸发量较大。4、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赤泥堆场时,后建堆场设计时应论证各堆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5、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对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