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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集体合同。第二条集体合同的订立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议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条件: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等;2. 职工待遇:薪金、福利、奖励、惩罚等;3. 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等;4. 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劳动纠纷处理等;5. 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
2、项。第四条集体合同的签署、备案和生效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集体合同生效前予以公告。集体合同应当在企业内部特定场所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并在生效三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发放。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以及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第五条集体合同的变更企业需要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并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需要解除或终止集体合同的,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并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全体劳动者发出通知。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企业应当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第八条条例的解释对于本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的解释,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