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李世炜任务检测十参考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 李世炜任务检测十参考答案.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任务检测十”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B2.C3.B4.B5.D(二)多项选择题1.BD2.ABC3.ABD4.ACD5.ABC6.BC7.AD8.ABCD9.ABC10.ABCD(三)判断题1. 2.3.4.5.6.7.8.9.10.X(四)案例分析题1 .(1)符合法律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IOOo元的罚款,IOOooX5%=500,小于IOOo元,所以罚款IOoO元。(2)甲宾馆不能主张2000元的赔偿金,只能主张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即200元(IOoOO2%=200)o(3)银行不能以振辉机械厂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这
2、是一张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后,即为票据主债务人。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 (1)付款人可以拒付,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及金额不得更改。(2) A、B、C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就汇票当时记载的8万元人民币承担责任,D为变造人,应对所变造金额“18万元”承担责任。F如果向A、B、C追索只能请求8万元,余下的再向E追索10万元,F如果追索E,可直接追索18万元人民币。(3)D不拥有汇票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本案中,因C是以欺诈手段
3、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的权利不能优于C,也不具有票据权利。3. (1)丁企业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示支付票据金额。(2) 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向前手追索,不受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限制。(3)丙企业可向甲公司进行追索。丙为保证人,甲是被保证人,保证人代偿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追索。4. (1)在5月25日之前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到期日起10天。(2)丙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可向甲
4、、乙、丙、A追索,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遭拒绝,可向一切前手追索,包括保证人。(4) A可向甲、乙行使追索权,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偿。5. (1)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 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3) D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
5、票上的效力。因此,D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6.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IOOO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7.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
6、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写背书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 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票据法规定,即使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3) D公司的主张成立。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4) 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 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6) 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案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见票后一个月),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C的票据责任不能免除。票据法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