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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领取津补贴的认定一、六种特殊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1、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2、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3、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4、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6、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二、追责范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其实质是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滥用职权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这个
2、原则,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相关领导人员都是直接责任者的形式:一是领导人员直接作出违反规定决策,具体实施人员执行;二是具体工作人员建议,领导人员同意,再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一是提出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二是明知领导决策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违反规定,但不提出不同意见,仍然执行的。这两种情况下,具体工作人员也都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前者责任更重。如果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区分决策环节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决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果是主要领导个人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领导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决定的人员仍负直接责任,是主要责任者,参加集体研究、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直接主管和负有监督责任者的责任相对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