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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政办(2010)135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XX财资(2023)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XX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
2、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评估、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变动手续以及账务核算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
3、理处的学院领导担任,组员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科学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努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规范采购与处置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优化配置各部门各类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用。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学院国
4、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三)负责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对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管理的监管,审核资产的配置,检查使用情况;(四)参与国有资产投资计划论证,负责审核货物类国有资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器材等国有资产的申请及建设方案;(五)负责产权登记,并计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国有资产评估、清查、统计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和出借等事项的上报和审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和设备;第七条各部门是学院各类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者,部门负责人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5、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使用事项,拟定本部门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的申请及资产变动,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二)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以及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的调拨申请,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三)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标签粘贴、账卡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及时更新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
6、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第九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第十条学院购置、建设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都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
7、会计账目进行核算:(-)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H)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第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
8、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
9、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国有资产购置管理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购建、维修经费的预算是学院总经费预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好国有资产的购置、购建、维修、改造等计划。第十五条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物品,均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5千元以下,由各部门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入账、5千元一5万元,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及参数(所提供参数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品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10、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共同确定品牌及价格并联合统一购买。各部门不得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学院招标采购。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按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XX财资12023)222号),其审批流程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购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集中购置还是分散采购,都要按学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第十七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交由第三方进行可行性论证,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比较、价格比较、
11、安装及使用条件等,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第五章国有资产技术管理第十八条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由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第十九条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第二十条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使用部门应自行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使用部门及档案室各1份。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等,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实行技术管理的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等。(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12、要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第六章国有资产变更管理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变更包括人员变动、内设机构变动、场地变动等。人员变动包括退休、出国(半年以上)、离职、停薪留职以及经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机构变动是指经学院批准,内设机构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的行为。场地变动指经学院批准,校内办公、教学科研、实验场所的变更行为。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的变更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出国(半年以上)、离职、停薪留职,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涉及到国有资产移交的,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经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原所配备的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
13、新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经学院批准的内设机构合并、分离或重组,以及场地变动等,资产所涉及机构(部门)需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资产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管理和保护好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和处置资产。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变更过程中,如未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而导致资产流失或影响工作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债问责。第二十七条各部门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
14、变动时,须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要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在部门取得联系,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九条学院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七章国有资产验收与入账流程第三十条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予以办理购置手续。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购置,按照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采购。涉及保密设备的购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新购置
15、的国有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使用部门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验收单,方能办理国有资产入账及报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凡产权属于学院的资产,都必须尽快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并登记国有资产总分类账,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取的国有资产要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学院财务处根据资产入库凭证和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国有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对有关国有资产账面作相应调整。第八章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学院在保证履行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前,须确定招租底价。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由学院审定,采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家具以同类设备、家具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第三十六条学院国有资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