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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挖掘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开采区应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2、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遵守设计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得小于0.2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得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3、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4、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若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行船和调船。5、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排砂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排砂场应保证
2、不威胁场地(厂区)、道路、耕种区、水域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遵守设计规定。2、排砂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3、排砂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砂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4、排砂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宽度,均应遵守设计规定。5、排砂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6、高阶段排砂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7、排砂场,必须设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陷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8、排砂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