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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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一、农民工主体特征2(-)农民工主体概念的定义2(二)农民工主体形成的制度背景2(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2二、农民工劳动权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法律原因分析3(-)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31 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32 .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33 .休息休假权不到保障34 .劳动权受侵后得不到解决3(二)农民工劳动权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41 .政府职能对劳动执法的不力42 .农民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43 .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44 .社会保障权缺失5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5(-)政府职能有待加强5(二)确保农民工薪酬及时发放5(三)提高农民工自

2、身法律意识6(四)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6(五)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6四、结论6参考文献7一、农民工主体特征(-)农民工主体概念的定义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迸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的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是“一种双重身份和过渡状态下的特殊阶层”,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对这一群体的概念界定,各学者都有各自的理解,虽表述不同,但实质大同小异。“农民工”一词最早是在1983年由社

3、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来的。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有两种较为典型的解释。一种称呼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它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另一种称呼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二)农民工主体形成的制度背景任何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与此相联系,也

4、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的转化过程。传统中国一直就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民在整个社会中占据了绝大多数,所谓的工人主要是指小手工业者,与近代大工业社会下的工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鸦片战争之后,洋务运动兴起,沿海一带兴建起了一些工厂,才开始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人雏形,并随着社会历史进程的演进逐渐成长、发展。讨论当代中国农民工问题,我们必须把视野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段历史背景中才具有实质意义。(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农民工权益保障通常认为是法律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不受侵犯和损害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含义是什么?从总体上讲,是一

5、种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不使其遭受到外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权益保障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二、农民工劳动权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法律原因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1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有的城市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就业率,出台政策禁止农民工在某些行业、岗位就业,甚至实行策,强制企业清退农民工。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城镇籍的劳动者不愿干的工作,工资低、声望差、体力型、劳动环境恶劣。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需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健康证等多种证件,缴纳多种费用,比城镇居民付出更大成本。有的企业,通过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农民工自由流动。有的采取

6、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农民工劳动,如不准农民工私自离开劳动和居住区域,甚至雇佣打手,封锁厂区,禁止农民工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禁止通信等。2 .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全国总会统计,2003年共清欠历史拖欠工资288.9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达301.7亿元。以建筑行业为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2004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至2004年6月底,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23.6亿元,仅2003年就拖欠161.9亿元,而且存在前清后欠的问题。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不仅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目极易酿成突发性事

7、件影响社会稳定。3 .休息休假权不到保障许多用人单位存在未执行法定劳动工时制和超时加班的现象。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人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U个

8、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4 ,劳动权受侵后得不到解决由于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而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因而经常出现超过仲裁时效而未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仲裁不受理而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的现象。农民工维权途径不通畅,使得农民工孤立无援,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这种恶性循环,是部分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采取过激手段抗争的重要环境因素。(二)农民工劳动权缺失的法律原因分析1政府职能对劳动执法的不力在劳动权保障方面,现有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主要以公有制企业职工为对象,不包括农民工,立法滞后。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首要内容,对于享有平等就

9、业权引起的。首先,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对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没有规定,不利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保护;其次,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但劳动法分则的第12条只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常常遇到举证难、执行难。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近年来某些地方的高合同签订率大多也是格式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根本没有证据优势;农民工自身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文化素质有限,经济实力低下,法律知识缺乏,很难请到律师。用人单位则十分强大。即使农民工克服种种困难,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打赢

10、了官司,也往往由于用人单位己经不存或者老板逃之夭天而使执行遇到困难,法院的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5 .农民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农民工本身数量庞大,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维权没有保障。这些都造成了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思想观念比较落后,文化素质低。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传统封建文化的精神意识在农村仍根深蒂固,有很大影响。虽然进城务工的经历使他们有了一些改变,部分开始具备创新、竞争、平等意识,但无法改变他们头脑中固有的传统意识。思维方式、认知方法等仍然守旧、落后,小农意识让他们极易满足、安于现状而安于现状。6 .屡受到用人单位的

11、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一方面表现在报酬协商权虚无。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务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就业机会少,经济力量弱,报酬的支付完全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支配,大量存在农民工与城市人同工不同酬或多工少酬现象。另一方面是报酬请求权备受侵害。用工单位拖欠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的报道屡见报端。全国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高达上千亿元,拖欠报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时间长,多属工资收入但也有拖欠其他补助、津贴、奖金和加班报酬。7 .社会保障权缺失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的改革刚刚起步,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资金的缺口也较大。而城市农民工处于一种角色冲突的地位,加上具有流动性大、居住不

12、稳定等特点,他们成为在城乡之间摆动的边缘人群,许多城市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中,农民工无法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享受不到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公费医疗、劳动保障、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参保问题上,许多单位对农民工实行双重标准,如用工单位只为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或只买一种保险甚至不买任何保险,一些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和化学危险品生产行业的用工单位非但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还要求农民工签订工伤不赔,事故责任自负O的生死合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缺失。受到侵犯或者是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时候,都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来维权,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可以找律师维权,让违法行

13、为不能荀活存在。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政府职能有待加强法律文件的颁布到具体实施的完成是一个质的跨越,只有做好这最关键的一步才能展现法律存在价值。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其次,对于维权体系建设应该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在应对维权问题中有能力有精力解决广大农民工的实际问题,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最后大力推进政策落实,严格把控执法过程,落实执法结果。建立长效监督和回访机制,对于违法行为政府部门明确问责,落实到人,坚决产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对于损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严肃处理,保证政府执法落到实处。(二)确保农民工薪酬及时发放农民工进入城市,工资成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工资是

14、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保证对于工资问题应该作为农民工问题的重点来抓。首先下大力度检查落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把农民工从业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行业,轻工业手工制造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其次开放工资拖欠问题反映渠道,提供举报电话做好举报接待工作,对投诉案件认真处理,一经调查属实的违法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给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其短期内尽快执行。政府机关与财政金融系统紧密联系,形成企业信用信息不良记录档案,并在全社会发布引导舆论形成社会压力,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对违法企业实行挂名公布。使其坑害农民工权益的不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

15、构筑起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三)提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将来农民工进入城市转变为新市民是一件有长远意义的大事,有助于社会整体的安定和谐,维护社会良好治安。对农民工自身来讲对今后工作和维权也降低了难度。法律知识培训应当从基本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入手,首先树立农民工法律意识,在需要进行劳动维权是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限于农民工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在教育培训中考虑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法普及法律知识。(四)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以法律的威严督促全社会守法,改变过去法律被动运行的方式,推行能动司法模式。能动司法要求企业规范行为,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企业义务,将司法的正义实际运用到

16、管理过程中。大力宣传在用工行为中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合同书正式的签订、存档流程知识。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工单位应该是正式企业具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资格。签订过程遵守公正程序有双方当事人本人签订不允许他们代替。包工头或小型承包企业不具有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资格。明细合同细则,即用工期限、工作性质休假制度、劳动资格、意外伤害保护、薪资待遇和违约责任都要有明确标注。对于合同管理应当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劳资双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要求续订、变更、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更改变动。(五)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宪法赋予了公民公平享受权益的机会,在受教育权益和劳动权益上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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