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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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咨询。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甲方:;法定代土人:;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

2、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啬地址:晟/县路号;占地面积:;建筑面积:。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需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o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有:1、;2、;3、;4、;5、o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第五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

4、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平方米,位于O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见附件六)。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以下第种方式:(一)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

5、方米;办公用房: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用房:元/月平方米;用房:元/月平方米。(实施普通住宅物业等级收费的,其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七)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O3、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6、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4、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二)酬金制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用房:元/月平方米;用房: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2、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先提取酬金:(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半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每月/每季/每半

7、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3、除酬金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6)o4、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结余部分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5、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2)。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1、本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

8、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2、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购房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3、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5、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

9、标准的%(15%-30%),其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6、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履行交纳义务。7、本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每季/每半年)拨付给乙方。第八条乙方应于(每半年/每年)月日、月日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第九条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分摊。2、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分摊。3、电梯运行电费由有电梯楼房内层及以上业主按分摊。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分摊。

10、6、装修管理服务费在装修前交纳。7、。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条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专人定时巡视检查。5、;6、o第十一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

11、/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元/个月、立体机械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3、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立体机械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第十二条停车管理服务费

12、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6、法定税费;7、。第十三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

13、同。第十四条会所的用途和管理1、本物业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会所首先应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2、会所及内部规划设计用途:(1);(2);(3);(4);(5)。3、会所对外开放的范围及服务对象:(1);(2);(3)。4、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或租售权。5、会所所有人或使用人保证按规划设计用途和约定的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使用会所,需改变会所规划设计用途、约定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的,需按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规定执行。6、会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乙方与所有人另行约定。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

14、限内,乙方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的,其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经营收入扣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剩余费用的%补贴物业服务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六条甲方应当于时,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八)第十七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

15、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5、;6、o第十八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第十九条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2、乙方应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的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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