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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建议海岛地区海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处罚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油泥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为含油污水和油泥。为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总体实现了船舶污染物闭环监管。但基层工作发现,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执法监管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船舶污染物数量大,环境风险不断加大。舟山市港口行业较为发达,船舶修理等作业活动较为频繁,催生了船舶清舱、污染物接收第三方行业市场,每年含油污水、油泥等接
2、收作业在4000艘次船舶左右,接收、转运、处置过程船舶污染物数量较大,其中含油污水约20万多吨/年,油泥2万多吨/年。海岛地区油泥处置价格在2000-3000元/吨,含油污水处置价格在IOO-130元/吨,油泥、油污水由规范的第三方单位接收、转运、处置费用较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会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同时部分船舶污染物监管仍存在盲区,受利益驱使,非正规单位、“游击队”等第三方承接小型船舶修理过程中清舱、污染物接收业务,不具备防污染能力,其作业行为也并未依法依规申报,存在较大的油污水、油泥等污染海洋环境隐患。二是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执法监管不能形成合力。为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职责,舟山市出台了
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实行了海上“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基本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职责,总体来看海洋环境执法监管的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并未配备海洋环境监管执法船只,并不具备船舶污染物监管能力,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海事、港航、海洋渔业等海洋执法部门与海警部门在执法范围、执法对象以及相互衔接等方面有待明确,在调查取证阶段的部门衔接上尚需要磨合,监管执法能力还需提升。三是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没有上位法规定罚则。在船舶清舱和污染物接收环节,存在第三方作业单位接收了其他营运船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然后由第三方作业单位所辖运输船舶对污染物实施转
4、移处置等活动。而第三方作业单位船舶营运过程发生向海洋环境非法排放其他船舶产生含油污水、油泥等违法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其向海洋环境非法排放含油污水、油泥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如舟山市部分从事废水、废油、垃圾等废弃物收运转移船只,将收集到的废弃物未按要求转移上岸集中处置,而是直接在航行中非法排放倾倒海里。此类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罚则是按照非法排污还是非法倾倒,使用什么法律规范进行处罚需要明确。因此,该市近年来未开展过针对海洋倾废的专项执法行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盲区。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管和执法部门。船舶污染海洋行为较为
5、普遍,情形各不相同。因此,在修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种不同状况,明确相应的部门落实执法和监管职责。同时,考虑到海上现场监管、现场执法、以及调查取证等环节的特殊性,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行使监管与执法职责时应当一体实施,不宜分开。二是补充船舶清舱、接收等第三方单位船舶向海洋环境排放船舶污染物违法行为相应罚则。从事海上清舱、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在收集以及运输等过程中,不得非法向海洋非法倾倒排放收集的废弃物。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这方面行为在罚则方面尚无清晰界定,建议上级立法部门明确上述行为定性,明确海上监管单位,明确罚则。三是明确船舶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建议在修法时,明确海上航行船只向海洋倾倒装载的第三方污染物,是否属于非法倾倒行为还是非法排污行为,适用于哪类法律规范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