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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具体包括:(-)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江苏行动、综合
2、监督、职业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实施老龄健康工程;(三)完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四)加强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开展专科能力建设,助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五)其他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法
3、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支出预算;(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和组织项目验收;(四)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设区市、县(市)卫
4、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二)按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三)对项目实施
5、质量负责;(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条专项资金分为公共卫生、人口发展、机构建设、学科人才四个支持方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和省本级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因素法分配资金采用预拨+结算”的方式,市县资金原则上于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70验以上,省本级资金原则上根据相关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编入部门预算。其中:(-)公共卫生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数、常住人口、地方财力、财政支出、传染病发病人数、地方性疾病分布特征及绩效等因素;(二)人口发展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60岁以上常住人口、活产人
6、数、地方财力及绩效等因素;(三)机构建设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地方财力及绩效等因素;(四)学科人才补助根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测算。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以上因素。第十二条因素法分配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再直接分配到市县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其中: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政策、重点任务、试点示范项目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
7、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第十三条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竞争性立项的情形,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及结果公示和确认,并据此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原则上于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完毕。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并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
8、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核查和财政绩效评价。第十八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
9、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要求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
10、本办法规定行为除责令改正、停拨、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社201673号)、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补助暂行办法(苏财社201735号)、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78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784号)、江苏省省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补助办法(苏财社2017105号)、江苏省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和人才培养资金补助(暂行)办法(苏财社2017119号)、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苏财规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