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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围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定位,加快建设标杆孵化器,积极引导亦庄新城科技孵化行业向专业化、精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贯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促进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提升和硬科技企业培育,加速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参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313号),结合亦庄新城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
2、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型团队实现成果转化的孵化服务机构。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
3、的创新孵化载体给予认定与支持,引导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区属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在经开区建设创新孵化载体,开展孵化加速工作。第四条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工作遵循“标杆引领、专业运营、动态管理,年度评价”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经开区科技创新局是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创新孵化载体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认定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审查、公示;组织创新孵化载体运营评价;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创新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职责:(-)负责创新孵化载体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
4、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科技创新局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创新孵化载体须由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区属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法人实体等七类主体自建或共建。(-)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取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项目支持或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且最近一次评价为A类的运营团队。(二)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出资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
5、司。(三)行业龙头企业1央企: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二级、三级子公司;2 .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海外上市的企业及其子公司;3 .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一期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4 .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一期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四)高校1 .全球IOO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2 .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6、;3 .特色产业高校:专业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导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强研究基础与创新资源的高等院校,相关学科达到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五)科研院所1 .全球100强科研机构:以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2 .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六)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构。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纳入经开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并享受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支持实施细则(暂行)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7、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二)认定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的商务楼宇类项目。依托同一空间载体同时认定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或者依托已认定孵化器建设众创空间的,可以将认定范围拓展至产业用地(类)项目中的科研空间。(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可以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
8、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四)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可以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市场推广、概念验证等服务,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六)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经认定后,纳入经开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并享受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支持实施细则(暂行)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二)认定范围原则上为商业
9、服务业用地上的商务楼宇类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将认定范围拓展至产业用地(类)项目中的科研空间。取得城市更新批复的产业用地(类)项目,须通过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地(类)项目认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10%;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四)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经验,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五)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
10、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等,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 .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3 .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4 .概念验证服务。联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依托概念甄别、价值发现等方式,为拥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技术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资源,助推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化的服务。(六)运营单位须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
11、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O(七)孵化器企业入孵标准:1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产业方向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生物技术和大健康、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等;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 .从业人员总数在IOO人以下;4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申报流程第十条自主申报。科技创新局每年定期受理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一条情况核查。组织开展资料复核、现场核查等工作。第十二条公示与确认。认定结果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
12、发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认定为区级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区级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对认定满一年的创新孵化载体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孵化载体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十五条创新孵化载体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取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存在非法经营情况。(二)存在违规出租、未按要求清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等违规现象。(三
13、)发生重大以上环保、安全事故。(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创新孵化载体应按照专业领域开展工作,每年年初向科技创新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第十七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创新孵化载体认定资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创新孵化载体资格,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经开区信用平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区级认定及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相关认定奖励,并全额返还之前所享受的支持奖励。第十八条经认定后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应当统一命名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
14、”。第十九条创新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科技创新局报告。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创新孵化载体资格。第七章促进与引导第二十条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完善全周期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建设或进一步完善概念验证、打样中心、中试放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支持和关键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构建优质创新生态。鼓励在全国、北京市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或曾取得中关村标杆型创新孵化载体项目支持的运营团队、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知名成果转
15、化、产业化平台自建或与经开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空间载体共建创新孵化载体,建立特色鲜明的创新孵化载体群落。第二十二条强化运营团队建设。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打造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及储备渠道,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新创业服务。第二十三条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鼓励引入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融资方式,搭建孵化投资基金,专注投资创新孵化载体自有优质项目,充分发挥资本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第二十四条打造区域孵化品牌。鼓励服务模式的规范化、标准化,鼓励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组织开展高水平、高成效、高影响力的系列创新创业活动。第二十五条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
16、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支持有能力和条件的孵化机构到科技创新活动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海外创新孵化载体。围绕“两区”建设,探索在综合保税区打造保税创新孵化载体。第二十六条推进园区“牵手”计划。鼓励创新孵化载体与特色产业园区加强合作,全面贯通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硬科技创业孵化、企业园区落地、高精尖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全链条体系,持续注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第二十七条探索未来产业孵化新范式。聚焦未来产业方向,引导创新孵化载体围绕量子技术、类脑智能、区块链、元宇宙、基因生物、超材料、未来网络、未来能源等领域,集聚顶尖创新人才和创业项目,加快培育一批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率先形成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