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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侦查破案、追捕逃犯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第三条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
2、,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公安机关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二)公安机关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三)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各类刑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第三章举报受理机构第六条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第七条公安机关犯罪举报
3、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二)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三)负责对受理的案件及逃犯线索进行登记、转办、管理、督办、回复;(四)对通过提供和举报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进行奖励;(五)对各级公安机关的举报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受理民警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转至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不属本地管辖的,要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重要敏感线索必须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第四章方式和途径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犯罪线索的,由需要线索的公安机关将简要案情、逃犯情况和悬赏金额通过有
4、关媒体向社会发布。第十条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二)拨打局长公开电话;(三)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四)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五)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有奖举报网站;(六)通过信函等邮政方式;(七)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提供和举报;(A)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第十一条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第十二条公民向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民警应主动向其告知举报工作的相关事宜,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进行咨
5、询。第五章保护与奖励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及其提供和举报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公开举报人及其举报内容的信息。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奖励金额与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发布的征集案件及逃犯线索同时公布。第十五条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侦破案件、追捕逃犯发挥重要作用的,视情况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进行执行。(一)破获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或由公安部、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奖励
6、IOOoO-40000元;破获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奖励IOooTOoOo元;破获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奖励200-1000元;(二)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奖励5000-20000元;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或公安部督捕逃犯,奖励IoOO-5000元;抓获其他逃犯,奖励200-1000元;(三)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中涉及的犯罪活动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对于涉恐涉暴、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假犯罪等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线索奖励,按照特别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同时破获案件和抓获逃犯的,累计计算奖励
7、金额。对破获系列案件的,奖励金额以较高的为准,不累计计算奖励金额。第十八条根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的具体情况,市公安局可在区县公安机关奖励的基础上,对提供和举报线索的公民予以再次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区县公安机关的奖励金额。第十九条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奖励金额。第二十条奖励工作在案件破获、逃犯抓获后进行,由发布要求征集线索或采用线索的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办理或指定办理。匿名举报的,由发布征集线索或采用线索的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发布奖励公告,奖励工作采取秘密方式进行。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8、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第二十一条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可在30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二)共犯检举的;(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察、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借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