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被诉专利侵权案宣判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侵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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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拜”被诉专利侵权案宣判 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侵权作者:王羽来源:上海企业 2017年第10期王羽/文在摩拜单车迅速“占领”大街小巷的同时,其卷入的一场与“解锁”相关的专利纠纷备受关注。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共享单车投放市场后虽然解决了短途出行难题,但后续的社会管理以及法律问题正逐步显现。在盈利之前,扩大市场规模和拥有核心技术专利,这是共享单车企业的核心竞争点。专家指出,共享单车乃至共享经济

2、的专利保护问题值得引起重视。扫二维码开锁涉嫌侵权摩拜单车成被告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 “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电动车控制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经数据解码后与存储器存储的二维码数据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胡某认为,摩拜公司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而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

3、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对于胡某提出的侵权行为,摩拜方面全部否认。摩拜认为,从涉案对象来说,涉案专利针对的是电动车,而摩拜运营的是自行车,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可能相同侵权;涉案专利的目的解决传统钥匙带来的防盗问题,即用户持有二维码,通过电动车上摄像头扫码并解码,将信息发送给车辆上的二维码比对器,如果比对一致则开锁,不一致则报警。涉案专利涉及两方交互,目的是防盗,这与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摩拜单车涉及三方交互,目的是实现共享。技术调查官出庭庭审明确争议焦点据东方网报道,由于这项专利所涉内容较为专业复杂,在今年

4、8月16日的庭审中,法院首次采用了五人大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并由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教授级总工程师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调查审理。根据庭前原被告双方确认的信息显示,专利“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系由胡某获得授权,至今有效;被告规模化制造的可以对外出租使用的摩拜单车中使用的锁具控制系统由锁具、云端服务器、手机应用程序、带摄像头的手机等元素共同构成;在未解锁的情况下移动摩拜单车,由于车辆内置定位系统,车辆将发出报警声。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庭审理围绕着这两个焦点展开。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针对解锁条件、报警

5、情况等关键技术点在法庭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解锁过程进行了演示:摩拜单车通过用户手机上的应用程序进行扫描,获得二维码上的车辆身份信息,在一定条件下传送给云端,接到开锁请求后,云端会校验车辆身份信息和用户身份信息,从而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开锁条件,包括车辆是否被预约,用户是否欠费等,如果符合条件,则开锁,如果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向云端服务器反馈开锁失败的应答结果,但不发出报警声。如果摩拜单车涉嫌侵权,需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对此,胡某提出了两个诉求:一要求摩拜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并销毁已投放市场的单车上的锁具;二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对于赔偿金额50万元如何确定,胡某表示,由于摩拜一直否认侵权,所以

6、50万元只是象征意义上提出的索赔金额,具体的赔偿原告主张按照被告侵权获得的收益进行赔偿。据胡某提供的相关新闻报道显示,目前,摩拜单车在海内外超过100个城市运营超过 500万辆智能单车,日订单量最高超过 2500万,注册用户超过 1亿。一审判决摩拜单车不构成侵权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是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其次,关于涉案专利可否在自行车技术领域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但将涉案专利应用于自行车技术领域,是自

7、行车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再次,关于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元器件是否必须集成在一起,权利要求1记载的“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中“电连接”是否既包括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也包括无线信号连接。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

8、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 “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关于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锁控制系统操作方法的比对,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为“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该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3方法实施的

9、装置应当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动车控制系统”,故权利要求3虽作为一项独立的专利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共享单车频陷专利侵权纠纷据悉,这已并不是第一件摩拜卷入与“解锁”相关的专利纠纷。 2017年3月7日,围绕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吟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

10、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其中,涉案专利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虽然两件涉案专利归属不同主体,但其核心都在于“解锁”。无独有偶,今年4月中旬,共享单车企业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陷入专利纠纷案。原告顾泰来认为永安行涉嫌侵犯专利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等,将永安行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短短几年后,摩拜单车、OFO、永安行等共享单车品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迅速占领大街小巷。共享单车成为资本“红人”后,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备受关注。目前,摩拜单车陷入“扫码开

11、锁”专利侵权官司,永安行被诉涉侵犯“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有媒体评论指出,共享单车行业或许正从资本大战进入知识产权大战的新时代。其实,专利风险一直是创业公司面临的一大考验。针对共享单车专利侵权案持续发酵的态势,相关专家提出,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建议制定共享单车标准专利,推进共享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享经济专利保护待完善经济日报在报道中指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维权+单车租赁”案件还涉及一个业界非常关注的话题,即商业方法、商业模式能否申请专利的问题。以of。、摩拜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其最大的创新点应该属于“商业模式”一一“互联网以及

12、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运营系统及技术方案等。“过去我们国家对于纯粹的商业模式、经营模式是不给予法律保护的,但是这儿年来,司法实践已经开始研究对带有技术含量的商业经营模式给予相关的专利保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温旭认为,由互联网经济掀起的共享经济热潮中,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一旦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话,就可能是价值连城。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纯粹的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2015年3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就“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明确提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同年12月的另一

13、个文件一一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直至今年4月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部分商业方法及商业模式,明确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及商业方法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创新的商业模式诞生后,往往会有大批企业跟风甚至抄袭,创新者享受的利益无法与其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相匹配。若无法获得合理保护,将会极大地影响创新积极性。”温旭说,以共享单车为例,单车可以共享,但专利不可共用,建议制定共享单车标准专利,推进共享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享单车的未来能够走得多远,还需耍依靠相关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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